車和鑰匙都放在家里,卻被無證弟弟偷開出門,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姐姐需要擔責么?近日,焦作市中站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資料圖】
案情回顧
2019年4月10日,被告葛某駕駛車輛與步行的原告姚某相撞,造成姚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原告姚某被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踝關節(jié)骨折,距骨骨折等。原告住院期間均1人護理,前后花費醫(yī)療費88479.67元。后經鑒定:原告構成3處十級傷殘,花費鑒定費700元,鑒定檢查費374.5元。該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被告葛某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姚某無責任。
經查:被告葛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系無證駕駛。該事故車輛車主為被告葛某姐姐,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原告姚某認為被告葛某姐姐疏于對車輛的管理,將車輛交給不具備駕駛資格的被告葛某駕駛,致使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當與被告葛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維護其合法權益,遂將葛某、葛某姐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葛某駕駛車輛與原告姚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該起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葛某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關于被告葛某姐姐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第一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本案中,被告葛某與被告葛某姐姐系姐弟,具有特定關系,被告葛某姐姐在知道被告葛某無駕駛資格的情況下,對車輛及鑰匙的管理應負有更嚴格的注意義務,被告葛某擅自將車輛開出,被告葛某姐姐對本案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綜上,結合事故責任及保險合同,法院認定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對原告損失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葛某承擔85%的賠償責任,被告葛某姐姐承擔15%的賠償責任。
關于被告保險公司是否應該在第三者商業(yè)險范圍內承擔責任,法院認為,無證駕駛屬于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重大違法行為,無證不得駕駛車輛及無證駕駛保險公司免賠均屬一般人的常識性認知,對于以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的免責事由的,不同于一般約定性免責條款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保險公司僅需盡到提示義務,該免責條款即生效,結合本案證據,被告保險公司已在投保人聲明中盡到了提示義務,故被告保險公司不應在第三者商業(yè)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原告要求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上述損失經計算合計149222.54元,因被告車輛投保有交強險,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67592.87元;其余損失81629.67.應由被告葛某承擔85%,被告葛某姐姐承擔15%。
頭條 22-11-25
頭條 22-11-25
頭條 22-11-25
頭條 22-11-25
頭條 22-11-25
頭條 22-11-25
頭條 22-11-25
頭條 22-11-25
頭條 22-11-25
頭條 22-11-25
頭條 22-11-25
頭條 22-11-25
頭條 22-11-25
頭條 22-11-25
頭條 22-11-25
頭條 22-11-24
頭條 22-11-24
頭條 22-11-24
頭條 22-11-24
頭條 22-11-24
頭條 22-11-24
頭條 22-11-24
頭條 22-11-24
頭條 22-11-24
頭條 22-11-24
頭條 22-11-24
頭條 22-11-24
頭條 22-11-24
頭條 22-11-24
頭條 22-11-24
頭條 22-11-24
頭條 22-11-24
頭條 22-11-24
頭條 22-11-24
頭條 22-11-24
頭條 22-11-24
頭條 22-11-24
頭條 22-11-24
頭條 22-11-24
頭條 22-11-24
頭條 22-11-24
頭條 22-11-24
頭條 22-11-24
頭條 22-11-24
頭條 22-11-24
頭條 22-11-24
頭條 22-11-24
頭條 22-11-24
頭條 22-11-24
頭條 22-11-24
頭條 22-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