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圖)
評論員 李長需
10月6日,浙江永嘉。一輛越野車不慎滑入江中,車內有3名成人和1名小孩。危急關頭,在附近玩槳板的12歲男孩單紫峰趕來,扶落水的阿姨和小孩上了槳板,并把她們安全送上岸。當地警方收集資料想為其申報見義勇為,卻說單的救人舉動勇氣可嘉,警方為其點贊,但并不提倡孩童見義勇為。
一碼歸一碼,警方的態度,可謂清醒與理智:見義勇為行為本身并沒有錯,該肯定就肯定;但讓孩童去見義勇為并不合適,所以即便點贊了也還是不提倡。
這個態度,是對傳統見義勇為理念的再次糾正。我們之前一直被灌輸的理念就是,見到別人有困難,即便再大的危險,也要不顧一切地往前沖,即便犧牲了,也很光榮。但不必要的未成年人犧牲多了,我們才認識到,讓孩子去做不符合其年齡及能力的事情,是不合適的。他們首先該做的,是保障自身的安全。
為矯正傳統理念,新修訂的《未成年保護法》已經不再提倡未成年人實施與自身能力不符的見義勇為行為;2015年修訂的《中小學生守則》也刪除了“見義勇為,敢于斗爭”的詞條,中小學課本也刪除了主題是未成年見義勇為的相關課文。
法律、學校等不提倡了,但孩子們不一定都明白這種理念的改變。還有一些孩子不顧自身安危去見義勇為,則說明我們還有大力宣傳的必要。所以,當男孩劃槳板雖然救人成功了,但警方還是表態不提倡,就是一次很好的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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