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評論員 陳思
近日,江西南昌鄧某因醉駕被檢方審查起訴,青云譜區檢察院發出了南昌首份“社會志愿服務令”。后,“因其情節輕微、自愿認罪認罰,結合社會志愿服務表現”,檢方對鄧某作相對不起訴決定。
該新聞本應是當地檢方為宣傳“社會志愿服務令”而發,然而讓人沒想到的是,評論區里卻“群情激憤”,認為檢方的“不起訴”決定不公平。有人甚至認為此舉“踐踏了法律的尊嚴”。
其實,醉駕不被起訴有法可依,且并不鮮見。我國不少地方都有相關案例。去年七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其中提到,“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所以深入人心的“醉駕入刑”,并不是“醉駕一律入刑”。
社會上對醉駕行為一直容忍度較低,且不少地區“不起訴”的案例也較少。再加之很多人不掌握相關法律知識,所以看到“醉駕不被起訴”幾個字,就容易展開其中是否存在錢權交易、“看人下菜”的聯想。這不怪網友,因為本身這則通訊稿件的信息量就很少。
既然此事被當作正面典型來宣傳,為什么就不能多提供一些細節呢?比如具體怎么個情節輕微法,比如駕駛人是否有相關前科,比如駕駛人具體做了哪些社會服務?
司法部門的“宣傳任務”不只是展現工作成績,更應時時抓住機會進行普法宣傳教育。特別是對于本身就具有社會關注度的話題,一定不要含糊其辭、語焉不詳。另外,“喝酒不開車”的社會共識來之不易,作“不起訴決定”時須慎之又慎?!斑_摩克利斯之劍”還是要懸著,不能讓個別駕駛人生出“酒駕可以免除處罰”的幻想。
頭條 22-09-15
頭條 22-09-15
頭條 22-09-15
頭條 22-09-15
頭條 22-09-15
頭條 22-09-15
頭條 22-09-15
頭條 22-09-15
頭條 22-09-15
頭條 22-09-15
頭條 22-09-15
頭條 22-09-15
頭條 22-09-15
頭條 22-09-15
頭條 22-09-15
頭條 22-09-15
頭條 22-09-15
頭條 22-09-15
頭條 22-09-15
頭條 22-09-15
頭條 22-09-15
頭條 22-09-15
頭條 22-09-15
頭條 22-09-15
頭條 22-09-14
頭條 22-09-14
頭條 22-09-14
頭條 22-09-14
頭條 22-09-14
頭條 22-09-14
頭條 22-09-14
頭條 22-09-14
頭條 22-09-14
頭條 22-09-14
頭條 22-09-14
頭條 22-09-14
頭條 22-09-14
頭條 22-09-14
頭條 22-09-14
頭條 22-09-14
頭條 22-09-14
頭條 22-09-14
頭條 22-09-14
頭條 22-09-14
頭條 22-09-14
頭條 22-09-14
頭條 22-09-14
頭條 22-09-14
頭條 22-09-14
頭條 22-09-14
頭條 22-09-14
頭條 22-09-14
頭條 22-09-14
頭條 22-09-14
頭條 2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