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推動豫商豫才返鄉創業的通知
豫政辦〔2022〕84號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豫商豫才回歸工程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推動豫商豫才返鄉創業、發展事業,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政策支持
(一)支持豫商返鄉創業。摸清國內外豫商分布情況,建立常態化聯系溝通機制。鼓勵各地依托駐外辦事機構和省外河南商會建立服務站,以商引商、以才引才,吸引更多豫商返鄉創業。積極構建交流合作平臺,以人才引項目、以項目聚人才,促進更多人才和項目實現對接、合作,推動項目落地。通過項目合作、學術交流、聘任兼職等途徑有計劃地引進投資規模大、產業關聯度高、區域帶動作用強的項目。(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商務廳、工商聯等按職責分工負責;以下均需各省轄市政府,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管委會落實,不再列出)
(二)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農民工返鄉創業,除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或限制的外,任何行業(領域)均可進入。將返鄉創業農民工納入招商引資范圍,給予與外地客商同等的優惠政策。將符合條件的返鄉創業農民工作為村級后備力量進行培養,按程序優先推薦參加勞模評選或給予一定榮譽。將在城鎮創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住房保障范圍和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范圍,支持返鄉創業企業較為集中的開發區(產業園區)因地制宜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委組織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商務廳、省政府國資委、省總工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支持科研人員返鄉創業。鼓勵和支持省內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兼職創新、在職(離崗)創辦企業。科研人員離崗創辦企業的,5年內保留其與原單位人事關系,期滿后尚未實現盈利的,可以延長1次,延長期限不超過3年。(省科技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支持大學生返鄉創業。畢業5年內的大學生返鄉創辦企業且正常經營1年以上,當年新招用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脫貧人口、農村低收入人口、畢業年度或離校1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且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新招用員工數給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財政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支持退役軍人返鄉創業。對首次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自辦理營業執照起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退役軍人,給予5000元一次性開業補貼。退役軍人返鄉創辦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繳納的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費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省退役軍人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稅務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強化用地保障
(六)合理安排用地規模。各地在編制市級國土空間規劃時,要科學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為產業發展和豫商豫才返鄉創業留足空間;在編制縣級、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時,要以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成果為基礎,安排不少于10%的新增建設用地規模,重點保障鄉村產業發展用地,優先滿足返鄉創業企業生產經營需求。探索規劃“留白”機制,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可預留不超過5%的建設用地機動規模,優先保障返鄉創業項目建設。(省自然資源廳、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加強用地計劃保障。各地要安排不少于5%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用于保障鄉村重點產業項目用地,支持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發展。其中,對森林康養、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等項目單獨組卷,使用鄉村重點產業項目用地指標,開辟“綠色”通道。對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業項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確定土地出讓底價。(省自然資源廳、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盤活農村土地資源。通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征收入市和“增減掛鉤”政策挖掘農村土地資源,保障鄉村產業項目落地。返鄉創業人員創辦符合環保、安全、消防條件的小型加工企業的,允許其在宅基地范圍內建設生產用房;使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行生產經營、畝產值低于一定數額的,可將土地回收再利用,具體辦法由縣級政府制定。(省自然資源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農業農村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創新土地流轉模式。鼓勵土地承包農戶依法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鼓勵長期外出務工的農民將相對閑置的承包土地流轉給返鄉創業人員。有條件的地方可對流轉土地60畝以上從事適度規模經營的返鄉創業經營主體給予獎補,具體標準和補貼年限由縣級政府確定。返鄉創業人員流轉土地開展糧食種植達到30畝以上的,按規定給予種糧大戶補貼。(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強資金支持
(十)加大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力度。返鄉創業符合創業擔保貸款條件的,個人貸款額度最高為20萬元,小微企業貸款額度最高為300萬元。放寬貸款條件,簡化經辦流程,縮短發放時間。對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實行財政全額貼息,除中央補助外,省級與市縣按照1∶1比例分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人行鄭州中心支行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降低創業擔保貸款反擔保門檻。被評定為縣級及以上返鄉創業示范項目、助力鄉村振興優秀項目、創業大賽獲獎項目的返鄉創業經營主體,具有博士學位、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技能等級)的返鄉創業經營主體,經金融機構認定的信用小微企業、商戶、農戶等,在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時免除反擔保。鼓勵創業貸款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協商建立風險共擔機制。(人行鄭州中心支行、河南銀保監局、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加大各類基金支持力度。支持政府設立的創投發展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返鄉創業項目,加大初創期、種子期投入,重點支持返鄉人員創辦的小微企業。鼓勵社會各類投資基金支持返鄉創業項目。(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地方金融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加大融資支持力度。開展信用鄉村、信用園區建設,建立信用鄉村、信用園區推薦免擔保機制。農村金融服務機構要拓寬農戶小額信貸和聯保貸款覆蓋面,降低貸款抵質押標準。對返鄉創業人員及其創辦的企業,經銀行審核評估或信用鄉村、信用園區推薦,融資擔保機構可降低反擔保門檻或取消反擔保要求。鼓勵融資擔保機構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創新反擔保方式。返鄉創業人員所有的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大件耐用消費品和有價證券以及注冊商標、發明專利等,均可作為反擔保抵質押品。(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鄭州中心支行、河南銀保監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優化創業服務
(十四)加強綜合服務隊伍建設。各縣(市、區)要明確返鄉創業綜合服務機構,為返鄉創業人員提供注冊登記、政策咨詢、創業指導、社保接續和優惠政策申請等“一站式”服務。返鄉創業綜合服務機構的人員編制、辦公場所及工作經費等由縣(市、區)解決。(省委編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推動返鄉入鄉創業園建設。鼓勵各地依托現有開發區、產業園區、創業載體等各類平臺優化布局,打造功能完備、環境優良的返鄉入鄉創業園。將符合條件的返鄉入鄉創業園建設項目納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支持范圍。(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大力開展創業培訓。將有培訓需求的返鄉創業人員全部納入創業培訓范圍。開展“返鄉創業之星”、返鄉創業示范園區(項目)和助力鄉村振興優秀項目負責人及創業致富帶頭人能力提升培訓。支持各地建立人力資源品牌培養基地,2025年年底前每個縣(市、區)至少培育1個區域人力資源品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農業農村廳、鄉村振興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妥善解決返鄉創業人員配偶就業和子女入學問題。返鄉創業人員配偶有就業意愿的,由創業地所在縣(市、區)根據實際優先推薦就業。返鄉創業人員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且有意愿在創業地就學的,按照有關政策優先安排入學。(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建立返鄉創業技術技能人才引進“綠色”通道。全面落實我省人才引進政策措施,暢通“綠色”通道,落實各種待遇,招引豫籍高層次、高技能、急需緊缺人才返鄉創業。對返鄉創業人員職稱評審,要注重考察其返鄉創業實績。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返鄉創業人員,可直接申報高級職稱。符合企業高級經營管理人才考核認定高級經濟師條件的返鄉創業人員,可直接申報高級經濟師。取得“中華技能大獎”“中原技能大師”“全國技術能手”的返鄉創業人員,符合技能人才申報(考核)專業技術職務條件的,可直接申報相應系列高級職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五、強化組織保障
(十九)加強組織領導。完善返鄉創業工作機制,把返鄉創業工作列入各級、各部門重要議事日程。建立獎懲機制,對工作積極、成效顯著、亮點突出的地方和部門按照規定給予通報表揚,對工作滯后、措施不力、進展緩慢的給予通報批評。
(二十)完善目標責任制。建立健全返鄉創業目標責任體系,將返鄉創業人數、創業輔導數、企業數及產值等指標納入就業創業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作為評價各地、各部門就業創業工作的重要內容。
(二十一)強化示范帶動。持續做好省級返鄉創業示范縣(園區、項目)和助力鄉村振興優秀項目評審認定工作,并實行定期評估、動態管理。持續開展“返鄉創業之星”選樹活動,被評定為“返鄉創業之星”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參加勞動模范、“五一勞動獎章”等評選活動。
(二十二)加強宣傳引導。運用各種媒介和平臺,宣傳返鄉創業政策,推廣各地、各部門推動返鄉創業的經驗做法,弘揚創業創新文化和企業家精神,營造敢為人先、寬容失敗的良好氛圍,吸引更多豫商豫才返鄉創業。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9月2日
頭條 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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