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近日,浙江嘉興秀洲法院審理了一起關于無人機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2019年3月,余女士沿著秀湖公園環湖道路騎車健身,騎行過程中,與11歲濤濤(化名)操控的無人機正面相撞,導致余女士摔倒受傷。后經司法鑒定,余女士構成十級傷殘。
據現場視頻顯示,事故發生時傷者余女士在公園環湖道路中騎行,右手持手機打電話,左手握車把手騎行自行車,在與無人機相撞時,余女士被自行車絆倒前翻倒地。
事故發生后,余女士曾多次尋找濤濤的監護人協商賠償事宜,但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因濤濤父母購買了監護人責任險,余女士便起訴至秀洲法院要求濤濤的父母及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27萬余元。
據秀洲區交警大隊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顯示,濤濤在公園內道路上操控遙控飛機,妨礙道路自行車騎行安全,其行為導致余女士受傷,構成侵權。但余女士在事發時也并未安全騎行,自身存在一定過錯。
近日,浙江嘉興秀洲法院開庭審理認為,被告人濤濤父母作為其監護人,應當為濤濤的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故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由濤濤父母對余女士的損失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余女士自行承擔30%責任。結合濤濤母親在保險公司投保了監護人責任險的情形,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在監護人責任險范圍內賠償余女士17萬余元,濤濤父母賠償余女士2萬余元。這2萬余元由濤濤自身的財產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秀洲法院判決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頭條 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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