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養老事業,功在當代,利在千秋。但是實際上,有些企業享受供地優惠支持政策取得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用地,卻通過各種形式改變用途,甚至以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名義去優惠取得土地,實際上卻以此從事商品房開發等,從中非法獲利。
7月27日,記者從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上獲悉,《河南省養老服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再次提請審議,對以上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此外,《條例(草案)》還對養老服務的資金扶持、養老機構收費管理、設立基金引導養老服務業市場化發展、養老服務人才建設等問題進行說明。
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員參加相關職業技能培訓將獲補貼
(相關資料圖)
養老服務行業盈利微薄,投資回報周期較長,社會化運營難度較大,需要政府加大資金支持。
據悉,《條例(草案)》增加政府資金扶持養老服務的內容。其中明確,對開展非營利性養老服務的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服務的老年人數量,按照比例安排公益崗位;對持相關從業證書的護理人員與養老服務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并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或者簽訂勞動協議的,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給予補貼;符合條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員參加照護知識等相關職業技能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同時,《條例(草案)》還在人才培養、職業技能等級評價、薪酬待遇等方面進行了完善。
養老機構收費預付金額不得超過三個月
為保護老年人權益,《條例(草案)》對養老機構收費進行了規范并加強了監管力度。
其中規定,養老機構不得非法吸納社會公眾資金。養老機構預先收取服務費的,金額不得超過三個月的服務費。養老機構因支付老年人入住期間的醫療等應急費用收取押金的,金額不得超過一個月的服務費。服務關系終止后,養老機構應當在十日內退還預付費、押金的余額。養老機構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其他費用,預付費、押金等費用的收支情況,應當每季度向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監護人公布。
此外,為了防范養老機構非法集資,《條例(草案)》刪除了此前關于“鼓勵、支持養老服務機構拓展融資渠道,通過設立基金、發行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的內容,將此款修改為“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養老服務產業基金,引導國有資本、社會資本廣泛參與養老服務發展。”
擅自改變享受優惠政策的養老服務設施用途,將被禁止參與養老服務領域項目投標
記者注意到,《條例(草案)》規定了對采取欺騙手段取得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的行為,以及享受供地優惠支持政策的養老服務設施違反規劃建設和擅自改變其用途、使用性質的行為的法律責任。
其中明確,采取欺騙手段取得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責令退還占用的建設用地,沒收違法所得以及在占用士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按照占用建設用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并處罰款。
同時規定,享受供地優惠支持政策的養老服務設施,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對于享受供地優惠支持政策的養老服務設施,擅自改變其用途或者使用性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補交供地優惠費用,并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禁止參與養老服務領域相關項目投標活動并予以公告。
頭條 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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