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河南省交通運輸廳、河南省財政廳印發《河南省公路客運場站投資補助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指出公路客運場站主要有綜合客運樞紐、普通公路客運站、鄉鎮運輸服務站。
《辦法》明確投資補助資金來源,是從中央車購稅、省燃油稅資金中安排用于支持公路客運場站用地范圍內的基礎設施、相關換乘設施、設備、信息化建設等的資金。
關于補助范圍,《辦法》指出,綜合客運樞紐和普通公路客運站主要補助用地范圍內為旅客公共出行提供服務的設施、設備、信息化建設等;鄉鎮運輸服務站主要補助城鄉客運和貨運物流所需的公共業務用房、倉儲用房、堆場、停車場等基礎設施以及物流生產設備、工具、信息平臺硬件設備等。原則上,公路客運場站項目內行政用房、商業服務設施及用地紅線外的設施、設備不在補助范圍。
《辦法》將重點支持一體化綜合客運樞紐項目,老舊客運站提升改造項目,依托原有客運、郵政(快遞)等場站進行提升改造的鄉鎮運輸服務站項目。
河南省公路客運場站投資補助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河南省公路客運場站建設項目管理的規范性、科學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進一步規范項目前期和計劃管理工作,依據《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推進新發展格局下河南縣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交通運輸廳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南省郵政管理局關于印發河南省交通運輸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河南省省級交通運輸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支出責任省級分擔辦法的通知》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21〕50號)有關要求和我省公路客運場站建設工作重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概念定義】本辦法所稱公路客運場站,按照功能分為以下三類:
(一)綜合客運樞紐,指將兩種及以上對外運輸方式與城市交通的客流轉換場所在同一空間(或區域)內集中布設,實現設施設備、運輸組織、公共信息等有效銜接的客運基礎設施。
(二)普通公路客運站,指除綜合客運樞紐外,符合《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和建設要求》(JT/T200-2020)的等級車站(2020年7月1日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等級車站也可符合JT/T 200-2004相關要求)。
(三)鄉鎮運輸服務站,指整合交通、供銷、商貿、電商、郵政(快遞)等資源,依托鄉鎮客運站、農村貨運場站、公路服務區、交管所、公路養護站等,集客、貨、郵(快遞)等服務功能于一體的綜合場站設施。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辦法所稱投資補助,是指從中央車購稅、省燃油稅資金中安排用于支持公路客運場站用地范圍內的基礎設施、相關換乘設施、設備、信息化建設等的資金。
第四條【基本原則】省交通運輸廳按照有關規劃和政策,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則,統籌安排項目投資補助。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本區域綜合交通發展規劃,遵從節約資源、集約發展、合理布局、有序銜接原則,組織實施轄區內公路客運場站建設。
第二章 投資補助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技術和服務要求】申報項目需滿足主要技術和服務功能要求,詳見附件1。
第六條【補助范圍】綜合客運樞紐和普通公路客運站主要補助用地范圍內為旅客公共出行提供服務的設施、設備、信息化建設等;鄉鎮運輸服務站主要補助城鄉客運和貨運物流所需的公共業務用房、倉儲用房、堆場、停車場等基礎設施以及物流生產設備、工具、信息平臺硬件設備等。
原則上,公路客運場站項目內行政用房、商業服務設施及用地紅線外的設施、設備不在補助范圍。
第七條【補助項目類型】按照建設性質分為新建和提升改造兩類,其中提升改造是指在原站址基礎上進行改造(不改變原有規模、只完善提升服務功能)或改擴建(擴大建設規模、提高運輸服務功能)。
第八條【支持方向】重點支持一體化綜合客運樞紐項目,老舊客運站提升改造項目,依托原有客運、郵政(快遞)等場站進行提升改造的鄉鎮運輸服務站項目。
第九條【補助標準】列入投資計劃的公路客運場站建設項目,按照附件3的標準給予補助。核算投資以投資補助范圍內的總投資為基準。
第三章 投資補助項目申請管理
第十條【項目庫管理】申請投資補助的項目(簡稱投資補助項目)實行項目庫管理制度。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各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省交通運輸發展規劃和建設重點,對轄區內的公路客運場站項目進行遴選,報經省廳審核,建立全省公路客運場站項目庫。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
(一)綜合客運樞紐項目為五年項目庫,實行中期調整;普通公路客運站、鄉鎮運輸服務站項目庫實行年度調整。省交通運輸廳根據交通運輸部和省政府有關要求,適時確定項目庫調整的具體時間。
(二)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各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各地實際情況,提出項目庫調整意見報省交通運輸廳。
第十一條【前期管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應報具備審批權限的投資主管部門批復立項。項目立項后,按規定開展一階段或兩階段設計,上報具備審批權限的交通主管部門或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申報程序】申請投資補助的項目,項目單位應按照有關要求編制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簡稱資金申請報告),提交至項目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各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并征求財政部門意見后,對符合申報條件和要求的項目,將資金申請報告連同審核意見一并報送省交通運輸廳。
第十三條【申請基本條件】擬申請投資補助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納入全省公路客運場站項目庫。
(二)項目單位已完成項目立項、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批復等前期工作,建設手續完備并合法開工建設,且信用狀況良好。
(三)綜合客運樞紐項目已開工,同時項目銜接的鐵路、民航、港口等運輸方式的客運功能設施必須建成或在建;普通公路客運站和鄉鎮運輸服務站項目建成并投入運營。
(四)優先支持國際性和全國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公交都市創建城市、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示范縣、“四好農村路”示范縣的項目。
第十四條【資金申請報告內容】資金申請報告的編制內容應當包括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項目建設的必要性、項目建設條件落實情況、項目類型及功能、建設規模、建設方案、投資等基本情況,以及申請投資補助的資金額度和資金投向等內容(詳見附件1)。
第十五條【資金申請報告應附材料】資金申請報告應當附具以下材料(原件或復印件):項目單位工商營業執照、項目立項批復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用地落實證明材料(法定土地權屬證書或國有土地使用權成交確認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鄉鎮運輸服務站可提供租期10年及以上的租賃合同)、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批復文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節能審查意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招標公告、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形象進度確認單(竣(交)工驗收報告)、承諾書(原件)、財務審計報告、“信用中國”信用信息報告等相關材料。普通公路客運站提升改造項目、鄉鎮運輸服務站項目可視情況適當簡化資金申請報告內容。(詳見附件1和附件2)
第四章 資金申請報告的審核
第十六條【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各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切實履行好項目把關職責,對申請投資補助的項目是否符合有關政策和技術要求進行嚴格審核,并對審核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一致性負責。
第十七條【省交通運輸廳審核】省交通運輸廳受理資金申請報告后,應對資金申請報告和項目進行復核,必要時可委托技術咨詢機構進行評估,重點對以下事項進行復核:
(一)符合公路客運場站建設有關規劃、政策和技術要求;
(二)提交的相關材料和文件齊備、有效、一致;
(三)項目的主要建設運行條件基本落實;
(四)項目的實際建設進度達到規定要求。
第十八條【投資補助安排程序及要求】對通過復核的建設項目,省交通運輸廳按照標準研究確定資金補助規模,按程序下達投資計劃。已安排過國省補助資金的項目,五年內不再納入年度投資計劃。
第五章 實施管理
第十九條【項目單位責任】項目單位應定期、如實向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建設進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及運營基本情況。如項目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及服務功能等發生重大變更或調整,項目單位應及時向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情況和原因,由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實后上報省交通運輸廳。
第二十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任】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對項目前期工作加強指導,按規定編制投資補助資金年度預算,確定資金分配計劃,根據預算資金規模提出資金分配意見,對投資補助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設定資金績效目標、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對使用車購稅資金的項目,省交通運輸廳負責配合交通運輸部開展考核等工作;對使用省燃油稅補助資金的項目,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對項目建設規劃、相關政策、技術要求、服務功能和運營效果等開展評估考核工作,并根據評估考核情況及時對有關規劃、政策、技術要求等做出優化調整。
公路客運站竣工驗收后,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各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功能竣工驗收。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對投資補助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動態跟蹤、檢查及管理效果評估。不能完成既定建設目標或產生重大變更的項目,項目單位和項目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協調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對于確實不具備實施條件的項目,應及時向省交通運輸廳報告情況、原因、有關意見和建議。
公路客運場站功能竣工驗收指南由省運輸事業發展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財政主管部門責任】省財政廳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和省交通運輸廳提出的資金安排意見審核并下達資金;指導省交通運輸廳開展績效管理工作;對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管理情況和績效等進行財政監督。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各縣(市)財政部門負責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做好資金安排撥付、績效評價等。
第二十二條【資金財務管理】投資補助項目的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章 績效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績效管理】補助資金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切實做到花錢必問效、無效必問責。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各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申請補助資金時,應同時提供項目績效目標申報表,績效目標應清晰反映預算資金的預算產出和效果,每一個支出方向在績效目標表中要有對應指標體現。省級下達補助資金時同步分解下達績效目標。項目實施過程中,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各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照省級預算專項資金績效運行監控要求,組織項目實施單位填報項目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等績效相關數據信息。年末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各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要求組織項目實施單位對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實施效果開展績效自評價,并將自評價結果報送省交通運輸廳和同級財政部門。省交通運輸廳根據財政資金績效管理要求開展省級自評價和重點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報同級財政部門。不按要求實施績效管理的,不予安排預算;預算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存在問題的,視情暫緩、調整、收回預算撥款。
第二十四條【公眾監督】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資補助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省交通運輸廳接受單位、個人對項目在申報、審核、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
第二十五條【資金監管】省交通運輸廳及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各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投資補助項目加強監管,保證資金的合理使用和項目順利實施。
第二十六條【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罰則】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各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項目單位的資金申請報告審查不嚴,造成投資補助資金損失的,省交通運輸廳可根據情節,在一定時期和范圍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
第二十七條【項目單位罰則】項目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各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報省交通運輸廳采取措施核減、停止撥付或者收回專項補助資金,并可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資金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補助資金的;
(三)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材料與實際建設不符,或者擅自變更項目主體功能或改變使用性質的;
(四)無正當理由未按計劃建設完工并投入使用的;
(五)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頭條 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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