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專業技術人員是我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出版業健康繁榮發展的重要力量。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新聞出版署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出版行業發展實際,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委宣傳部對我省出版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稱評價標準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此次修訂堅持服務發展、遵循規律、科學評價、以用為本的基本原則,健全完善了我省符合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特點的職稱評價標準。
突出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要求。堅持把思想政治素質放在職稱評價首位,全面考察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的政治立場、職業道德和從業操守。
更加注重評價人才的能力和業績。淡化論文、論著要求,將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的選題策劃報告、審稿校對意見、設計制作方案和項目等代表性成果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內容,注重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力,引導出版專業技術人員提升選題策劃、質量管理、編輯校對、設計制作等實踐能力。
發揮人才評價指揮棒和風向標作用。圍繞新時代出版業發展和人才隊伍建設需求,建立科學合理的評價體系,增加數字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質檢人員職稱評審條件(包括副高級、正高級)和校對人員正高級職稱評審條件,并就業績成果中涉及的工作量、獲獎情況等提出具體量化標準,引導出版專業技術人員提供更加豐富優質的出版產品和服務。
為作出重大貢獻或急需緊缺的人才建立綠色通道。對不具備規定學歷層次、在出版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或急需緊缺的出版專業技術人員,適當放寬學歷、年限等條件限制,允許符合其他條件、取得更多更優秀業績的人員直接申報評審高級職稱。(河南廣播電視臺都市事業部記者 李薇 通訊員 孫琦英)
附:河南省出版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稱評價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健全完善符合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特點的職稱制度,培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隊伍,推動出版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新聞出版署關于深化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和我省《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出版行業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本《標準》適用于經國家和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正式批準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電子、網絡等單位中從事編輯(含美術、技術、數字)、校對等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評審高級職稱。
第三條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初級、中級實行以考代評的方式,不再進行相應的職稱評審或認定。初級、中級考試由全國統一組織、統一科目、統一大綱。副高級和正高級一般采取評審方式。評審堅持同行評議,綜合采用個人述職、面試答辯、專家評議等形式進行綜合評價。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設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名稱分別為助理編輯、編輯、副編審、編審。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基本條件
(一)認真學習貫徹 思想,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基本方略,忠于黨的出版事業。
(二)堅持黨性原則,堅持馬克思主義新聞出版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認真履行出版工作職責使命。
(三)具備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四)熱愛出版工作,具備相應的出版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五)任現職以來或近5年連續年度考核合格。
(六)符合國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門關于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登記和責任編輯注冊的相關要求。
(七)身體健康,能夠全面履行現崗位職責。
第五條學歷、資歷條件
(一)申報副編審職稱,學歷、資歷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聘任編輯崗位滿2年。
2.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聘任編輯崗位滿5年。
3.具有其他系列中級職稱調入出版單位,取得“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中級)”后,聘任出版專業崗位工作滿1年,且與原系列中級職稱聘任時間累計5年以上。
4.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級職稱調入出版單位,從事出版專業崗位工作滿1年,且符合申報條件的,可轉評副編審職稱。
(二)申報編審職稱,學歷、資歷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副編審職稱后,聘任出版專業崗位工作滿5年。
2.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級職稱調入出版單位,并按規定已轉評為副編審職稱后,聘任出版專業崗位工作滿1年,且與原系列副高級職稱聘任時間累計滿5年。
3.具有其他系列正高級職稱調入出版單位,從事出版專業崗位工作滿1年,且符合申報條件的,可轉評編審職稱。
(三)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層次,符合其他相應申報條件的,可破格申報副編審或編審職稱。
第三章 副編審評審條件
第六條申報副編審職稱者在具備第二章條件的基礎上,還應符合下列相應要求:
(一)政治理論與專業知識要求
1.具有相當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
2.全面掌握出版專業理論和專業知識,有一定的出版學術造詣;熟悉版權基本知識,了解現代出版經營管理的基本知識。
3.全面掌握出版工作規律,有較深厚扎實的出版選題策劃、編輯校對、設計制作等實踐功底,出版工作經驗比較豐富,能解決工作中的疑難問題,能夠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工作業績顯著,參與出版了為社會所認可的、有一定影響力的出版物,或參與開展了有一定行業影響力的出版工程項目等。
4.美術編輯還應具有扎實的美術色彩學基礎理論知識。技術設計人員還應全面系統地掌握版式設計技術專業基礎知識、印刷業務知識和相關知識,了解印刷技術的發展,熟悉設計技術專業狀況及發展趨勢,對設計技術專業有深入的研究。
(二)工作能力要求
1.具有較強的政治意識、政策觀念和分析判斷能力,能對出版物的思想性、科學性、學術性、藝術性等方面作出準確的判斷。
2.具有較強的策劃、組稿、文字加工、質量把關能力,能對稿件提出重要改進意見,能較好地解決圖書、報刊、音像、電子、數字等出版物或圖稿編輯加工過程中的疑難問題。
3.技術設計人員具有獨立負責一個單位出版技術設計工作的能力,對特殊圖書、報刊、音像、電子、數字等出版物有較強的創新設計能力。
4.校對人員能夠承擔復雜圖書、報刊、音像、電子、數字等出版物的校對工作,或能獨立負責一個單位的校對管理工作,并能解決本專業工作中的多種疑難問題。外語校對應能夠校對2個語種以上外文出版物。
5.具有指導、培養中級以下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是出版專業領域的業務骨干,所指導、培養的人員獲得單位的表彰、獎勵。
(三)專業理論研究能力要求
須符合以下條件中的1條:
1.在省部級以上出版物上發表獨立撰寫的編輯學論文或與出版物學科一致的專業論文2篇(其中國家級出版物1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
2.在省部級出版物上發表獨立撰寫的編輯學論文或與出版物學科一致的專業論文3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
3.獨立撰寫出版專業或與出版物學科一致的專業論(譯)著1部(不少于10萬字)。
4.在省部級以上出版物上發表獨立撰寫的編輯學論文或與出版物學科一致的專業論文1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并在與他人合作的論(譯)著中,本人獨立撰寫(翻譯)的文字不少于5萬字。
5.在省部級以上出版物上發表編輯學論文或與出版物學科一致的專業論文1篇,并在省部級以上報刊上發表出版物評論文章2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
6.在省部級以上出版物上發表獨立撰寫的編輯學論文或與出版物學科一致的專業論文1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同時以第一作者身份公開發表個人作品2件(套)以上。
7.在國家級出版物上發表獨立撰寫的編輯學論文或與出版物學科一致的專業論文1篇,并獨立撰寫省級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采納、評選的選題策劃報告、審稿校對意見、設計制作方案、項目研究成果報告、工作報告、調研報告等3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提供的研究成果須為申報專業內容)。
(四)工作業績要求
1.從事圖書、音像、電子、數字、美術編輯等工作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中3條以上:
(1)責編(獨立擔任美術設計)或質檢省部級以上重點圖書、音像、電子、數字等出版物(項目)2部(冊、種)以上(200萬字以上的大型工具書,責編的字數不少于1/3者,可相當于1部圖書)。
(2)獨立策劃或責編的圖書、音像、電子、數字等出版物或報刊中的文章獲國家級獎1項以上或省部級一等獎1項以上。或個人獨著作品獲省部級二等獎、省部級學科獎2項以上。或策劃或主編或責編的報刊獲省部級以上報刊獎1項以上。或參與完成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出版相關工作國家級2次以上,或省部級4次以上。或獨立承擔圖書、報刊、音像、電子、數字等出版物美術設計工作,其美術設計獲國家級獎1項以上和省部級一等獎2項以上。
(3)出版社編輯人員責編稿件年均4種(110萬字)以上;報社編輯人員責編稿件年均80篇(40萬字)以上;期刊社編輯人員責編稿件年均40篇(20萬字)以上;數字編輯責編稿件年均110萬字以上或制作音視頻等多媒體出版物年均80小時以上;質檢人員質檢出版物年均110萬字(80小時)以上。圖書美編設計圖書封面年均24種以上或設計版式年均40種以上,報紙美編設計報紙封面及版式年均12期以上,期刊美編設計封面及版式年均6期以上。
(4)策劃、責編的圖書、數字等出版物有5種重印,或有1種累計實際發行3萬冊以上;或策劃、責編的音像、電子出版物累計實際發行磁帶、光盤等2000盤(盒、個)以上(教材教輔除外)。
報社編輯人員責編的文章,被省部級以上報刊轉載10篇以上或摘編20篇以上,或獲得省部級以上獎項5篇以上,或責編的報紙每期發行5萬份以上。
期刊社編輯人員責編的文章,社科期刊被省部級以上報刊轉載(摘)10篇以上,科技期刊被省部級以上報刊轉載(摘)20篇以上;或獲得省部級以上獎項5篇以上;或每篇網絡被引頻次15次以上,不少于5篇(中國引文數據庫可查詢);或期刊發行2萬份以上。
數字編輯人員編輯的文章網上瀏覽量年均“10萬+”4種以上,或下載量年均“2萬+”4種以上;制作的音視頻播放量年均“10萬+”4種以上,或“30萬+”2種以上,或“50萬+”1種以上(免費除外)。
(5)參與完成1項省部級以上或主持完成2項廳局級科研項目(課題),并通過省部級以上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的鑒定或結項驗收,達到較高水平,產生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6)獲得省部級以上出版專業榮譽稱號。
2.從事技術編輯工作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中3條以上:
(1)獨立承擔圖書、報刊、音像、電子、數字等出版物責任技術編輯工作,其技術設計獲國家級獎1項以上和省部級一等獎獎2項以上。
(2)獨立承擔過3部(套)省部級以上重點圖書、報刊、音像、電子、數字等出版物的技術編輯工作。
(3)完成印制出版物年均50種以上,或完成裝幀設計出版物年均760萬字以上,或完成制作音像、電子出版物年均40種(800小時)以上。
(4)擔任責任技術編輯期間,發現并解決1個技術制作的重大難題,得到國內2位同行專家公開發表文章認可或被2家省部級媒體平臺評介,或提出改進出版物技術制作的建議、方案1份,被本系統或本行業采納、推廣。
3.從事校對工作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責任校對的圖書、音像、電子、數字等出版物獲省部級以上專項一等獎2項或一等獎1項、二等獎2項。
(2)擔任過2部(套)以上古籍、工具書、辭書、叢書等大型圖書、音像、電子、數字等出版物的責任校對工作(200萬字以上的大型工具書,責校的字數不少于1/3者,可相當于1部圖書)。
(3)擔任責任校對期間,完成校對書稿、數字等出版物年均500萬字以上,或完成校對音像、電子等出版物年均200小時以上。
(五)副編審破格評審條件
破格申報副編審職稱的人員,除符合上述(一)至(四)相關要求外,還須符合下列條件:
1.超額完成出版單位規定的出版任務,成績突出。
2.近5年年度考核獲得優秀等次1次以上。
3.評委會組織的答辯獲優秀等次。
4.取得下列業績中的1項。
(1)任現職期間策劃、責編、設計或校對的圖書、音像、電子、數字等出版物獲國家級獎1項,或獲省部級一等獎2項。
(2)主編的報刊獲全國性專項獎或省部級一等獎。
(3)獲省部級新聞出版專業榮譽稱號。
(4)個人著作或論文獲省部級一等獎。
第四章 編審評審條件
第七條申報編審職稱者在具備第二章條件的基礎上,還應符合下列相應要求:
(一)政治理論與專業知識要求
1.具有較高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
2.系統掌握出版專業理論和專業知識,有較高的出版學術造詣;掌握版權知識和現代出版經營管理知識。
3.系統掌握出版工作規律,有深厚扎實的出版選題策劃、編輯校對、設計制作等實踐功底,出版工作經驗豐富,能解決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在出版工作方面有重大創新,工作業績卓著,在出版界有一定影響力,主持出版了為社會所認可的、有較大影響力的出版物,或主持開展了有較大行業影響力的出版工程項目等。
(二)工作能力要求
1.具有較強的政治意識、政策觀念、科學思維能力和敏銳觀察力,能對出版物的思想性、科學性、學術性、藝術性等方面作出準確的判斷。
2.具有較強的策劃、組稿、文字加工、質量把關能力,能對稿件提升提出指導性意見,能解決編輯等業務中的重大疑難問題。
3.技術設計人員具有很好的創新設計能力,并能精準把握稿件內容,使得稿件的政治性、思想性和藝術性完美統一。
4.校對人員具有很強的文字把關能力,并能對稿件內容的政治性、導向性、知識性等提出建設性意見。
5.具有指導和培養副高級以下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是出版專業領域的業務帶頭人,所指導、培養的人員獲得主管部門或行業單位的表彰、獎勵。
(三)專業理論研究能力要求
須符合以下條件中的2條,其中第1條必須具備:
1.送審在中文核心期刊或國家級出版物上發表的獨立撰寫的出版專業論文2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并經專家鑒定合格。
2.獨立撰寫出版專業或與出版物學科一致的學術著作1部以上(每部不少于10萬字),或獨立撰寫出版相關專業學術著作、譯著2部以上(每部不少于15萬字)。
3.獨立撰寫并在核心期刊或國家級出版物上發表的出版專業或與出版物學科一致的學術論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在省部級以上出版物上發表學術論文4篇以上(每篇不少于4000字)。
4.獨立撰寫省級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采納、評選的選題策劃報告、審稿校對意見、設計制作方案、項目研究成果報告、工作報告、調研報告等5篇(每篇不少于4000字,提供的研究成果須為申報專業內容),評委會專家評價高,具有較高的質量和影響力。
(四)工作業績要求
須符合下列條件中3條以上:
1.責編(獨立擔任美術設計)或責校或質檢國家級重點圖書、音像、電子、數字等出版物(項目)2部(冊、種)以上,或省部級重點圖書、音像、電子、數字等出版物(項目)4部(冊、種)以上(200萬字以上的大型工具書,責編的字數不少于1/3者,可相當于1部圖書)。
2.獨立策劃或責編或責校的圖書、音像、電子、數字等出版物或報刊中的文章獲國家級獎2項以上或省部級一等獎2項以上。或個人獨著作品獲國家級獎、省部級一等獎1項以上或學科一等獎2項以上;策劃或主編或責編、責校的報刊獲國家級報刊獎1項以上,或獲省部級報刊獎2項以上。或參與完成國家級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出版相關工作3次以上;或獨立承擔圖書、報刊、音像、電子、數字等出版物美術設計工作,其美術設計獲國家級獎2項以上和省部級一等獎2項以上。
3.出版社編輯人員,責編稿件年均5種(120萬字)以上,復審者年均13種(270萬字)以上,終審者年均18種(420萬字)以上。
報社編輯人員,責編稿件年均120篇(60萬字)以上,復審者年均240篇(120萬字)以上,終審者年均350篇(180萬字)以上。
期刊社編輯人員,責編稿件年均60篇(30萬字)以上,復審者年均80篇(40萬字)以上,終審者年均120篇(80萬字)以上。
數字編輯責編稿件年均120萬字以上,復審者年均270萬字以上,終審者年均420萬字以上;或制作音視頻等多媒體出版物年均100小時以上,復審者年均200小時以上,終審者年均300小時以上。
質檢人員質檢出版物年均150萬字(120小時)以上。
圖書美編設計圖書封面年均36種以上或設計版式年均60種以上,報紙美編設計報紙封面及版式年均24期以上,期刊美編設計期刊封面及版式年均6期以上。
校對人員責任校對書稿、數字等出版物年均600萬字以上,或責任校對音像、電子等出版物年均300小時以上。
4.策劃、責編的圖書、數字等出版物有7種重印,或有1種累計實際發行3萬冊以上;或復審、終審的圖書、數字等出版物有10種重印,或有2種累計實際發行3萬冊以上。或策劃、責編的音像、電子出版物累計實際發行磁帶、光盤等4000盤(盒、個)以上(教材教輔除外)。
報社編輯人員責編的文章,被省部級以上報刊轉載15篇以上或摘編30篇以上,或獲得省部級以上獎項7篇以上,或責編的報紙每期發行5萬份以上。
期刊社編輯人員責編的文章,社科期刊被省部級以上報刊轉載(摘)15篇以上,科技期刊被省部級以上報刊轉載(摘)30篇以上;或復審、終審編發的文章,社科期刊被省部級以上報刊轉載(摘)25篇以上,科技期刊被省部級以上報刊轉載(摘)50篇以上。或獲得國家級獎5篇以上。或每篇網絡被引頻次21次以上,不少于7篇(中國引文數據庫可查詢)。或期刊發行3萬份以上。
數字編輯人員編輯的文章網上瀏覽量年均“15萬+”4種以上,或下載量年均“3萬+”4種以上;制作的音視頻播放量年均“20萬+”4種以上,或“50萬+”2種以上,或“100萬+”1種以上(免費除外)。
5.主持完成1項國家級或2項省部級科研項目(課題),并通過省部級以上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的鑒定或結項驗收,達到較高水平,產生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6.獨立策劃并主持編輯或擔任責任編輯的圖書、報刊、音像、電子、數字等出版物向海外或我國港澳臺地區轉讓版權2種(套)以上,并產生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7.獲得國家級出版專業榮譽稱號。
(五)編審破格評審條件
破格申報編審職稱的人員,除符合上述(一)至(四)相關要求外,還須符合下列條件:
1.超額完成出版單位規定的出版任務,成績突出。
2.近5年年度考核獲得優秀等次2次以上。
3.評委會組織的答辯獲優秀等次。
4.取得下列工作業績中的1項。
(1)任現職期間策劃、責編、設計或校對的圖書、音像、電子、數字等出版物獲國家級獎2項。
(2)主編的報刊獲國家級獎。
(3)獲國家級新聞出版專業榮譽稱號。
(4)個人著作或論文獲國家級學科獎。
(5)入選“中原英才計劃”。
第五章 附 則
第八條本《標準》中專業理論研究成果、工作業績等除有特殊規定或明確表述外,均指任現職以來在本專業或本領域所取得。
第九條凡冠有“以上”“滿”“不少于”的,均含本級。
第十條數字編輯指利用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從事內容的采集、制作、審核、存儲并提供在線發布與服務的人員統稱,包括內容策劃人員、設計加工人員等。
第十一條破格申報者須個人填寫“破格申報申請表”,單位組織專家推薦小組對破格申報人員進行專業理論和專業水平考核并出具鑒定意見,經單位和主管部門考核、公示后,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準備案。
第十二條出版專業全國性獎項包括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個一批”人才、全國新聞出版行業領軍人才、韜奮出版獎、中宣部“五個一工程”獎、中國出版政府獎、中華優秀出版物獎等,以及其他經評委會集體討論認可的全國性獎項。
第十三條經國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推薦的圖書、音像、電子、數字等出版物,可與全國性獎項同等對待。
第十四條省部級獎項參照國家級獎項類別設定。各區域性、全國性的書市、書展獲獎以及行業性獎項評選等活動中獲獎,經評委會集體討論認可后,可視同副編審申報者的相關業績。
第十五條申報人所獲獎項均須提供獎勵證書原件。重點圖書必須出具省新聞出版局以上重點圖書選題文件。省部級以上重點和獲獎圖書、音像、電子、數字等出版物,必須提供樣書、樣帶、網絡樣本等過程性材料。
第十六條論文和著作須已正式發表(有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CN和國際標準連續出版物號ISSN)或正式出版(有中國標準書號ISBN)。論文須是本人獨立撰寫或第一作者,合作論著須是第一作者。論文不包括在期刊的增刊、特刊、專刊、專輯和論文集上發表的文章,不包括申報人所在期刊社發表的文章;個人著作不包括申報人在所在出版社出版的著作。
第十七條工作業績中所有責編、責校、復審、終審的出版物以及裝幀設計的作品等均以完成出版物的版權頁或審稿意見等為憑。
第十八條以筆名、單位名義出版發表的論文、著作等,須由本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以及出版單位同時出具證明。
第十九條出版企事業單位中經批準離崗創業或兼職的專業技術人員,3年內可在原單位按規定正常申報職稱,其創業或兼職期間相關工作業績可作為職稱評審的依據。
第二十條近3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出版專業高級職稱的申報: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員。
(二)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的直接責任人員。
(三)涉及重要案件尚未定案的人員。
(四)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的項目,經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質量不合格的人員。
(五)編輯、校對的出版物出現過導向性、政治性錯誤,受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批評及其他形式的處分和處理者;編輯、校對的出版物出現過不合格產品者。
(六)《河南省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其他不能申報人員。
第二十一條本《標準》為申報評審出版專業高級職稱的基本條件,評審委員會可依據本《標準》,本著業內認可、重實績、重貢獻的原則制定實施細則,對申報人業績、能力和水平進行綜合評價。
第二十二條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以往規定與本《標準》不一致的,以本《標準》為準,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
(評審標準來源: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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