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西安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西安市土地儲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6月1日起施行。
土地儲備管理在調控土地市場、推動節約集約用地、有效落實規劃、保障民生用地等方面發揮著重大作用。修訂后的《西安市土地儲備條例》從總則、計劃與入庫、前期開發與管護、資金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對西安土地儲備工作進行了規范,共六章二十九條。
《條例》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對土地儲備的概念進行了重新界定,將土地儲備的概念定位在資源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取得土地,組織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的行為。
《條例》規定,應合理確定土地儲備規模,優先儲備空閑、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設用地。《條例》高度重視教育、醫療、養老等重要民生問題,要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時,應當充分考慮民生保障需要,科學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的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不得擅自調整。
《條例》規定,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收購的土地、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批準手續并完成征收的土地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可以納入儲備范圍。為保證“凈地”供應,《條例》明確規定了可以納入儲備土地庫的條件,嚴格限定了不得入庫的情形即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權屬清晰、無土地補償爭議及其他糾紛的土地可以納入儲備土地庫;土地存在土壤污染、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的,完成核查、評估和治理之前,不得納入儲備土地庫。
儲備土地未供應前,一般處于閑置狀態,應當合理利用、科學管護。《條例》要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加強儲備土地的管護,規定土地儲備機構及其委托的單位發現儲備土地上存在違法占地、違法建設、傾倒垃圾等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保護儲備土地免受破壞。臨時利用儲備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不得影響土地供應。
《條例》明確了可以使用土地儲備資金的五種情形,尤其是對足額支付被征收對象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社會保險費用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其他費用提出明確要求,充分保障了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和長遠生計。
《條例》明確,在儲備土地上進行違法建設的,經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認定,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在儲備土地上非法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或者危險廢物的,由城管、生態環境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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