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山東省政府新聞辦舉行新聞發布會,解讀將于5月1日起施行的《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副主任、省應急管理廳副廳長高建軍介紹,《辦法》將隱患排查治理納入生產經營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了隱患排查的工作制度,明確了隱患治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了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制度,明確了有關部門的隱患處置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依法采取責令立即消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對于危害程度高、整改難度大、整改時間長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等情形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掛牌督辦。
《辦法》還強化了法律責任。按照“視隱患為事故”的理念,加大了對生產經營單位未依法報告事故隱患、未組織開展定期排查或者專項排查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同時與《刑法修正案(十一)》作了有效銜接,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措施且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省應急管理廳政策法規處處長、二級巡視員王傳忠介紹,根據《辦法》,生產經營單位要通過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專項排查三種方式進行事故隱患排查。同時,對罰款數額均設置了下限。例如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定期排查或者專項排查的行為,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報告事故隱患的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另外,還采取“雙罰制”,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既要罰生產經營單位還要罰相關責任人員,對違法者形成了有力的震懾。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還對重大事故隱患直報制度作了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自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功能區管理機構檢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都需要直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生產經營單位發現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后,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向縣級以上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并可以直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頭條 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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