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聞·河南新聞廣播記者付艷波
4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規則將迎來調整,并新增部分扣分條款。
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優化調整了記分分值。根據交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設立一次記12分、9分、6分、3分、1分等五檔記分。
在保持對酒后駕駛、交通肇事致人傷亡后逃逸、使用偽造變造牌證等嚴重妨礙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刪除了駕車未放置檢驗標志、保險標志等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對于交通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給予警告處罰的,免予記分。
新規實施后,這九種交通違法行為的扣分將降低,包括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扣分由12分降為9分;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12分降為9分;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12分降為9分;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12分降為6分;.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3分降為1分等等。
同時,這三種交通違法行為的扣分將增加。包括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扣分由2分升為3分;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2分升為3分;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6分升為9分。
此外,新增三種違法記分規定: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謀取經濟利益的,一次性記12分;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50%以上未達到100%的,一次性記9分;駕駛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載貨汽車上道路行駛的,一次性記1分。
頭條 2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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