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落實河(湖)長制,提升河湖保護法治化、現代化水平,近日,云南省河長制領導小組印發《關于全面推行“河(湖)長+檢察長”協作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決定在全省全面推行“河(湖)長+檢察長”協作機制。
“河(湖)長+檢察長”協作機制將以加強水資源保護、河湖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等為主要任務,全面落實河(湖)長在河湖管理保護中的領導責任和檢察長在服務保障河湖管理保護方面的法律監督責任,探索構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生態共建共治管理機制,共同推動河湖生態保護工作取得新進展。
“河(湖)長+檢察長”協作機制包括協同領導機制、辦案協作機制、聯合工作機制、信息共享機制等內容。其中,在重點河湖聯動管理保護方面,縣級以上河長辦、檢察機關將重點圍繞六大水系、牛欄江、赤水河(云南段)、九大高原湖泊的水資源保護和水生態環境治理突出問題,強化執法、司法聯動,形成河湖保護治理合力,有效推動河湖管理保護見實效。重大案件聯合督導。對于上級交辦、轉辦、督辦的重大案件及媒體曝光、涉及面廣或跨行政區域的涉河湖公益訴訟案件,可由檢察機關與同級河長辦進行聯合掛牌督辦,督促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落實責任,強化問題整改。
《意見》要求,針對本地區河湖流域管理保護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縣級以上檢察機關、河長辦每年可共同研究選取一個或幾個領域開展專項整治,堅持執法、司法互為補充、相互促進,共同推進河湖生態全鏈條、全流域管理保護。此外,檢察機關在辦理涉河湖公益訴訟案件中,發現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條件的,可通過檢察建議方式督促相關賠償權利人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工作,并通報同級河長辦。對于重大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案件需要追究刑事、民事、行政責任的,相關行政機關和檢察機關應加強工作銜接,實現執法、司法聯動推進。(昆明日報 記者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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