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對各地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允許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云南省從基礎制度、支持政策等4項措施,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推動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促進實現人民群眾住有所居。《意見》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特別是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新市民階段性住房困難問題;原則上不設收入門檻;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原則上不應少于城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總套數的70%;要充分考慮保障群體的承受能力,建立科學合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定價機制,指導管控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
除上述明確對象和標準外,《意見》對誰來投資、誰所有、誰受益以及如何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進行明確,包括積極引導國有企業、民營企業、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保障性租賃住房;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納入平臺統一管理,加強建設、出租和運營管理的全過程監督;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
《意見》明確,對各地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允許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探索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利用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比例的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此外,《意見》還對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給予審批流程簡化、資金支持、稅費減免等政策支持,包括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比照適用住房租賃增值稅、房產稅等稅收優惠政策。(昆明日報首席記者廖興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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