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用地
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實施細則來了!
今日上午,市住房局召開新聞發布會,權威解讀該局與市資源規劃局聯合印發的《廈門市國有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試點實施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
去年,我市在全國率先制定出臺《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并同時配套出臺一系列政策,為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拓寬保障性租賃住房籌建渠道提供政策支持。此次印發的《試點方案》,將進一步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盤活我市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閑置低效用地,鼓勵和引導我市國有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促進城市存量土地的有效利用,快速增加租賃住房供給。
[誰能申請?]
鼓勵多主體參與投資,不需補繳土地價款
《試點方案》指出
在本市行政區內
央企,省、市、區屬國企,事業單位
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空置土地
在保持權屬不變、
滿足規劃和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
可申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具體來說
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
需符合以下條件
↓↓↓
申請人與土地使用權人一致;
已取得土地權證或用地批文等合法批準的土地;
符合空間布局規劃相關要求;
擬申請用地不存在違法違規使用土地、違反土地出讓合同(或用地批文、劃撥決定書)或監管協議約定的行為,或已依法處理,不存在查封情形;
不涉及應依法征收或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按宗地申請,根據宗地的空置情況可整體或部分建設。
值得一提的是,申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過程中,批建項目的土地用途須變更土地性質,土地使用年限按剩余年限計,但保障性租賃住房部分不補繳土地價款,市住房局交易租賃管理處負責人王云招指出,如此一來將大大降低企業建設成本,提高市場主體參與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積極性。
此外,項目經批準后重新核定規劃條件,可按不超過項目總建筑面積8%的上限比例合理配建食堂、文體和商業配套等設施,但配套設施應當按市場價補繳地價。
國有企事業單位存在以下情況
不得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
↓↓↓
一是申請時點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少于10年的;
二是已納入政府收儲計劃或已明確以收儲方式整體改造區域內的用地;
三是尚未按原有土地出讓合同或監管協議等約定完成稅收等承諾的總部辦公用地;
四是存在土壤污染,不符合居住用途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
五是相關專項規劃明確需保留原用途使用的用地;
六是位于生態控制線內等相關規劃明確不宜建設的用地;
七是其他不適合用于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情形。
[如何申請?]
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聯審制度
審批時間大大縮短
據悉,為縮短審批時間,提高審批效率,我市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聯審制度,精簡項目審批事項和環節。
具體如何申請?
申請人可持建設方案等材料,由市住房局負責受理。各相關部門通過“多規合一”平臺聯合審查后,報市政府研究通過后、由住房管理部門向申請人核發《國有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申請人憑項目認定書向發改、資源規劃、建設等部門申請辦理項目備案、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相關手續。
需要提醒的是,若申請人因經營困難等原因,擬轉讓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時,市政府擁有優先回購權,將由市政府指定的企業回購,回購價包含土地回購價和建筑物回購價兩部分。市政府明確不回購的,申請人才可按相關規定整體轉讓。項目轉讓后也必須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整體經營。
[建設及運營有何要求?]
優先滿足新市民群體租住需求
原則上不少于200套(間)
且建筑面積不少于6000平方米
《試點方案》對國有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規模、戶型、租賃對象和租金作了要求。
王云招介紹,國有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設成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后,由項目主體運營管理,租賃合同、租金、租期等租賃行為接受政府監管。租住對象應優先滿足企業自有職工、本市無房的新就業大學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新市民群體租住需求。
建設規模方面,原則上不得少于200套(間)且建筑面積不少于6000平方米,形成集中供應。
房源突出小戶型、低租金,要求每套戶型建筑面積原則上不超過70平方米,以建筑面積30~45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既能夠滿足其基本居住需要,也能夠最大限度地降低其租金支出負擔,更加適應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承受能力。同時,能夠在公共資源有限的條件下,盡可能多地增加房源供給。
[后期如何監管?]
各部門實施全鏈條監管
嚴禁出現違規銷售等問題
把好政策真正落到實處,確保房源真正用于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難,我市還將加強對國有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監管。
市資源規劃局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與開發利用處處長王宇成指出,項目辦理整體產權、整體持有、整體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或轉讓。在項目過程中,各部門將依照職責實施全鏈條監管,嚴禁產生違法改變土地用途和建筑功能、違規銷售等問題。 (廈門日報記者 袁舒琪)
頭條 22-03-07
頭條 22-03-07
頭條 22-03-07
頭條 22-03-07
頭條 22-03-07
頭條 22-03-07
頭條 22-03-07
頭條 22-03-07
頭條 22-03-07
頭條 22-03-07
頭條 22-03-07
頭條 22-03-07
頭條 22-03-07
頭條 22-03-07
頭條 22-03-07
頭條 22-03-07
頭條 22-03-07
頭條 22-03-07
頭條 22-03-07
頭條 22-03-07
頭條 22-03-07
頭條 22-03-07
頭條 22-03-07
頭條 22-03-07
頭條 22-03-07
頭條 22-03-07
頭條 22-03-07
頭條 22-03-07
頭條 22-03-07
頭條 22-03-06
頭條 22-03-06
頭條 22-03-06
頭條 22-03-06
頭條 22-03-06
頭條 22-03-06
頭條 22-03-06
頭條 22-03-06
頭條 22-03-06
頭條 22-03-06
頭條 22-03-06
頭條 22-03-06
頭條 22-03-06
頭條 22-03-06
頭條 22-03-06
頭條 22-03-06
頭條 22-03-06
頭條 22-03-06
頭條 22-03-06
頭條 22-03-05
頭條 22-03-05
頭條 22-03-05
頭條 22-03-05
頭條 22-03-05
頭條 22-03-05
頭條 22-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