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和加強公共體育場館向社會免費或低收費開放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國家體育總局日前制定《公共體育場館向社會免費或低收費開放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資金的補助范圍和支出內容,以及申報、審核和分配等環節。《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大型體育場館免費低收費開放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明確,資金補助范圍為:各地體育行政部門所屬的向社會免費或低收費開放、達到《公共體育場館基本公共服務規范》要求的縣級及以上公共體育場館和全民健身中心(以下統稱體育場館)。其中,全民健身中心要達到體育建筑面積1200平方米以上且室內健身場地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補助資金用于體育場館免費或低收費開展基本公共體育服務所需支出,包括公益性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公益性體育培訓、體育場館日常維護、能源費用、設備器材更新、體育場館信息化服務等運營環境改善。補助資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編制內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工資及津貼補貼、基本建設、大型維修改造,不得用于償還債務。
《辦法》指出,財政部會同體育總局按照規定組織補助資金申報、審核和分配工作。補助資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體育場館數量、體育場館健身場地開放面積、健身場地年接待人次,權重分別為50%、30%、20%,并采用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工作情況系數作為調節系數。財政困難程度系數體現不同地區財力差異,對分配結果予以調節。
《辦法》還對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提出要求。體育場館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強化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規范性。體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要求建立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定期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強化評價結果運用。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本地區補助資金分配使用、體育場館開放服務年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綜合評價,于每年8月31日前將結果報送體育總局,并在國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務平臺公開對體育場館開放服務的綜合評價情況。體育總局會同財政部根據工作開展情況,適時組織開展或委托有關機構開展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作為補助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辦法》強調,各級財政、體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分配、審核過程中,存在違反《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申報、使用補助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在補助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頭條 22-02-17
頭條 22-02-17
頭條 22-02-17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6
頭條 22-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