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記者從麗江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舉行《麗江市旅游條例》頒布實施大會上了解到,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麗江市旅游條例》第三章內容“旅游經營與服務”特別引起旅游業內人士的關注。
麗江市人民政府網站截圖
《麗江市旅游條例》于2021年12月28日經麗江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2022年1月17日經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麗江市旅游條例》
第三章“旅游經營與服務”中
分別指出
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服務,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的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經營者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電子鏈接標識。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
旅游經營者應當承擔旅游安全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引導旅游者購買旅游保險產品,妥善處置旅游突發事件。
旅游經營者經營登山、露營、探險、漂流、攀巖、騎馬、滑翔傘、水上娛樂等高風險旅游項目,應當依法取得經營許可,配備專業救援人員和設施,提供符合國家強制性安全標準的產品和服務,定期開展旅游安全教育培訓,組織安全應急演練。
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在旅游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旅游者同意,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或者擅自轉團、并團;
(二)糾纏、誘導、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
(三)在景區、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及其周邊強拉硬拽或者以尾隨、阻攔、反復糾纏等方式招攬旅游者乘車、住宿或者推銷其他服務項目;
(四)使用未取得旅游客運資質的交通工具;
(五)在景區(點)非指定區域擺攤設點;
(六)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或者為組團社組織的不合理低價旅游團隊提供地接服務;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簽訂勞動合同,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旅行社臨時聘用導游,應當與導游簽訂書面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向導游全額支付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的導游服務費用。旅行社安排導游服務,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
旅行社、旅游住宿企業、旅游車(船)企業等旅游經營者,以及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高風險旅游項目的經營者,應當依法投保相應責任險,提示旅游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可以安排旅游者自愿購物。
從事道路旅游客運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旅游客運車輛顯著位置明示旅游客運專用標識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督電話;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座位安全帶、消防、救生等安全設施設備,配置相應的內部監控設施,并保持設施設備正常使用和運行。
從事道路旅游客運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旅游運輸合同提供服務,不得擅自變更旅游運輸線路,不得擅自更換運輸車輛,不得擅自將旅游者交給他人運輸或者終止運輸,不得擅自搭載與旅游團隊無關的人員。
景區(點)應當嚴格落實明碼標價規定,在其門戶網站、收費場所等顯著位置公示以下內容:
(一)門票價格及游覽服務內容;
(二)景區(點)內單獨收費的游覽車、娛樂項目等服務價格及服務內容;
(三)優惠減免辦法;
(四)設有通票、聯票的景區,其通票、聯票價格及游覽服務內容應一并公示。
景區(點)不得將門票與游覽服務、娛樂服務、保險等捆綁銷售,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景區(點)應當嚴格執行門票優惠減免政策。
景區(點)應當公布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制定和實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旅游者流量大的主要景區(點)應當采取門票預約、錯峰進入、限流進入以及景區(點)內分流疏導等方式,對旅游者數量進行調控。
導游、領隊在從事業務活動時,應當佩戴導游證,遵守職業道德,不得曲解少數民族文化和風俗習慣,引導旅游者文明旅游。
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和旅游景區(點)的管理規定,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環境和設施,文明旅游。旅游者不遵守景區(點)規定,擅自進入未開發、未開放區域陷入困境或危險狀態需要救援的,相關組織和機構完成救援后,由旅游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承擔相應的救援費用。
(來源:開屏新聞、麗江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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