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和加強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財政廳近日印發《浙江省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自3月1日起實施。
辦法所稱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安排用于支持農村綜合改革發展工作的專項資金,對各地開展相關工作給予適當補助。
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原則上以3年為一個周期,至2024年,屆時結合財政部相關工作部署開展政策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
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資產應當明確主體,及時移交產權,確定運行管護責任主體。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投入形成的經營性資產,除撥款時明確產權的以外,原則上歸屬于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能夠在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成員之間量化的可按股權比例量化,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量化給其他非集體經濟組織。
與原管理辦法相比,對以下內容作了具體修訂:
對各級財政部門的資金管理職責更加明確。即省財政廳負責編制省級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預算,分配下達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及工作任務,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各地加強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市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轄區資金監管工作,定期開展檢查核查。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的統籌安排、使用管理、監督檢查、績效評價,以及農村綜合改革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管理等工作,并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和有效性負責。
對農村綜合改革獎補資金用途作了具體表述。分別對農村公益事業建設、助推美麗鄉村建設、農村綜合改革發展相關示范試點和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等工作獎補資金用途作了詳細描述。
對資金測算分配的規定更細化。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的分配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和競爭性分配兩種方式。
對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的要求進一步提高。
資金使用范圍: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用于支持各縣(市、區)開展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助推美麗鄉村建設、農村綜合改革發展相關示范試點和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等工作。
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資金
主要用于支持以村級組織為實施主體、村民為受益主體,采取一事一議辦法和民主決策程序,解決村民群眾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強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級公益事業建設項目。
助推美麗鄉村建設獎補資金
用于支持列入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助推美麗鄉村建設范圍的縣(市、區)開展相關項目建設。
農村綜合改革發展相關示范試點資金
用于支持列入農村綜合性改革試點試驗、田園綜合體建設試點、農村綜合改革集成建設等國家級和省級農村綜合改革試點的縣(市、區)開展相關改革試點項目建設。
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用于支持壯大村級集體經濟。
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不得用于單位基本支出、修建樓堂館所、償還債務及其他與農村綜合改革無關的支出。
資金監管
市級財政部門應按照工作職責和省財政廳有關要求,對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進行監管。縣(市、區)財政部門應加強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管理,自覺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
切實發揮鄉鎮財政部門對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就地就近監管作用,農村綜合改革補助資金原則上通過鄉鎮財政支付。
縣(市、區)財政部門應對本轄區年度資金使用、項目建設、農村綜合改革進展等情況進行總結和自評考核,于次年1月底前將績效自評結果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對各地自評結果進行審核匯總,形成區域績效目標自評報告上報財政部,并根據需要對重點改革事項及相關資金使用管理、項目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抽查考評,考評結果采取適當方式進行通報。
省財政廳按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完善績效目標管理,組織實施農村綜合改革資金績效評價,將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改進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縣(市、區)財政部門要根據項目管理和相關工作要求,同步建立績效管理機制,定期組織實施績效目標申報、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工作,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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