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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不少消費者都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在超市生鮮區看著新鮮的肉食、蔬菜,買回家里卻并沒有那么新鮮,有了“買家秀”和“賣家秀”的區別。事實上,肉還是那塊肉,出現區別的關鍵就在于“生鮮燈”的使用。超市中五顏六色的燈光就像是食品的“美顏神器”,在美化產品的同時給消費者以誤導。對此,不少消費者表示:應當停止使用“生鮮燈”。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下面簡稱為《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針對群眾反映“生鮮燈”欺騙消費者的情況,明確規定了不得使用美化食用農產品真實色澤的感官性照明設施來誤導群眾對商品的真實認知。
禁止使用“生鮮燈”是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也是在筑牢食品安全的防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生鮮燈”在農產品領域的使用對于商家來說是普遍的現象,通過這種行為可以讓銷售的肉類、蔬菜等生鮮產品變得更好看,從而激發消費者的購買欲。但當產品失去“生鮮燈”帶來的濾鏡的加持,變得色澤黯淡,消費者會感覺受到了欺騙,從而留下糟糕的購物體驗。與此同時,“生鮮燈”的使用對象基本都是生鮮類食品,這類食品具有保質期短、容易變質的特點。而商家使用“生鮮燈”給生鮮類產品“開濾鏡”,是在掩蓋食品本身的色澤,這就讓消費者很難辨別產品是否新鮮,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食品安全風險。禁止使用“生鮮燈”是從源頭上阻斷生鮮食品帶來的安全問題,迫使銷售主體誠信經營,不搞小動作,讓生鮮產品以真實的面貌呈現在大眾面前。
《辦法》對于“生鮮燈”的明令禁止是從法律角度對食品安全進行規范,有利于食品市場的健康發展。此前,監管部門認為使用“生鮮燈”只是一種營銷手段,判斷是否損害消費者利益的關鍵還是在于商家的定價是否合理、商品質量是否合格。《辦法》對于“生鮮燈”做出明確回應,是維護生鮮產品市場秩序、回應社會合理關切的切實之舉。事實上,無論農產品質量如何,使用“生鮮燈”美化產品真實情況是對公民知情權的侵犯。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確保食品質量和安全,市場監管部門必須采取行動,促進建立一個更加公平、透明和可信的食品市場環境;商家也應當停止使用“生鮮燈”,不依賴“濾鏡”加持,堅持提供真正新鮮的產品給大眾。
食品安全是關乎于民生的安全。只有督促商家摒棄誤導、欺詐消費者的“小花招”,還原食品本來面目,才能營造維護安全、放心、真實的消費環境。
頭條 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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