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哺乳期、孕期不方便。
來找……”
【資料圖】
近日,
女演員周嬌稱,懷孕后
丈夫多次收到涉黃短信,
懷疑個人信息被泄漏一事,
引發關注。
許多網友跟評稱,
自己在孕期注冊了一些母嬰APP后,
也曾多次收到此類短信,
或被一些月嫂公司、
攝影公司所騷擾。
如何從法律角度看待這種現象?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互聯網法律事務部主任謝連杰和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刑事專業委員會執行主任于興泉的專業解讀!
發送涉黃信息該擔何責?
于興泉:發送涉黃信息的行為人所涉及的法律責任,要依據其實施的具體行為做區分:如果發送涉黃信息的行為人僅針對某一特定對象,則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發送涉黃信息的行為人基于多次發送淫穢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可能被處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發送涉黃信息的行為人針對的是不特定多數對象,則根據其所發送的涉黃信息內容、不同程度涉及不同刑事犯罪:若其所發送的涉黃信息內容僅為明顯的招嫖信息,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屬于“利用信息網絡發布招嫖違法信息”。情節嚴重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同時構成介紹賣淫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若其發送的涉黃信息內容在招嫖信息的基礎上,還包含了電子刊物、圖片等淫穢信息,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當其發送短信息達到一定數量時,將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
謝連杰:利用手機群發涉黃信息,若以牟利為目的,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若手機群發涉黃信息,不以牟利為目的,但是傳播涉黃信息達到四百件以上,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此外,如果群發的涉黃信息對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精神損失等,發送者也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另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比绻\營商知道或應當知道發送者發送了涉黃信息,但沒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或制止,那么運營商也可能被追究責任。在此背景下,運營商應當采取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來防范這類信息的發送,以避免因違規行為而受到處罰。
泄露孕產婦個人信息如何處罰?
謝連杰:近年來,個人信息泄露事件屢見不鮮,對此法律進行了明確規定,嚴懲伸向公民個人信息的“黑手”。從行政處罰來說,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泄露個人信息的單位或者個人可能會被相關監管部門給予警告、罰款、責令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從刑事處罰來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從民事賠償來說,依據個人信息保護法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被泄露信息的個人可以向泄露信息的單位或者個人主張損害賠償,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隨著網絡時代發展,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成為日益嚴峻的課題。治理個人信息泄露,除了加大對違法犯罪的懲治力度,還需進一步強化預防措施,筑牢公民信息的防火墻。比如,強化涉個人信息機構、組織的管理責任,增強技術保護。同時,公民個人也應增強防范意識,不隨意填寫、分享、丟棄個人信息。發現個人信息被泄露,應記下對方的電話號碼或者郵箱、地址等有用信息,第一時間報警,只有織嚴織密全面守護的法網,才能有效避免公眾遭受侵擾,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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