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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一部出臺意見明確,公安機關在信息網絡犯罪案件調查核實過程中收集的電子數據等材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信息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22〕23號,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將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意見》明確,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絡服務使用的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服務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網絡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員使用的信息網絡系統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等。涉及多個環節的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為信息網絡犯罪提供幫助的,其犯罪地、居住地或者被幫助對象的犯罪地公安機關可以立案偵查。
《意見》進一步規范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取證。《意見》明確,公安機關對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調查核實規則,規定調查核實過程中可以采取詢問、查詢、勘驗、檢查、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在調查核實過程中依法收集的電子數據等材料,可以根據有關規定作為證據使用。
同時,《意見》對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跨地域取證規則作了明確,公安機關向網絡服務提供者調取電子數據的,應當制作調取證據通知書,注明需要調取的電子數據的相關信息。調取證據通知書及相關法律文書可以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绲赜蛘{取電子數據的,可以通過公安機關信息化系統傳輸相關數據電文。
此外,網絡服務提供者向公安機關提供電子數據的,可以采用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數據電文形式提供電子數據的,應當保證電子數據的完整性,并制作電子證明文件,載明調證法律文書編號、單位電子公章、完整性校驗值等保護電子數據完整性方法的說明等信息。
頭條 2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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