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國務院頒布的《志愿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填補了我國志愿服務領域在國家層面的立法空白。《條例》全面規定了志愿服務的基本原則、管理體制、權益保障、促進措施,標志著我國志愿服務事業站在了新的起點上,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同時推動了志愿服務進入法治化的軌道。
劃分職責避免多頭管理
過去,在各地的民政、團委、婦聯、衛生系統都有各自系統的志愿者組織。落實到基層后,這些系統組織的志愿者幾乎是雷同的,既容易造成錄入工作的重復,又易產生多頭管理的困擾。
上海師范大學慈善與志愿服務研究中心主任張祖平認為,條例的亮點之一就是規定了志愿服務管理體制。
《條例》指出,國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建立志愿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志愿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和經驗推廣。同時,條例還明確了民政部門應當承擔的職責,包括志愿者注冊的規范管理、志愿服務組織的登記管理、志愿服務信息化建設等等。
身份合法化且安全有保障
目前社會上,很多志愿服務都是個體或組織牽頭,面臨身份未合法化的尷尬。根據《條例》,志愿者可以自行依法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志愿服務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也可以開展力所能及的活動,甚至城鄉社區、單位內部也可以成立團體,這不僅承認了相關組織和行動的合法性,且有利于形成社會動員。
而取得身份合法化的同時,《條例》為志愿者和志愿服務對象在權益保障方面做了明確規定,保證志愿者服務熱情的可持續,保障了志愿行為的長期性。
《條例》明確規定要為志愿者購買人身意外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志愿者。同時,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應當尊重志愿服務對象人格尊嚴,不得收取報酬等。通過對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作出說明,意味著志愿服務在行業規范性上也有了大幅提升。
多項扶持措施促發展
為促進志愿服務事業的發展,《條例》還規定了多項扶持措施。包括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安排志愿服務所需資金,促進廣覆蓋、多層次、寬領域開展志愿服務等。同時,鼓勵有關單位、組織采取促進措施,包括為開展志愿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等。
《條例》還鼓勵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務運營管理。如第三十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務運營管理,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的項目目錄、服務標準、資金預算等相關情況”。
同時,《條例》也鼓勵有關單位、組織采取促進措施,包括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將學生參與志愿服務活動納入實踐學分管理等。據《慈善公益報》記者了解,2015年教育部印發《學生志愿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時,教育部有關負責人稱,高校應給予自行開展志愿服務的學生全面支持,扶持志愿服務類學生社團建設,并將志愿服務納入實踐學分管理。但并未實現以學校為單位的統一化、規范化的局面。此次《條例》為高校大學生廣泛投身志愿服務起到一定的激勵作用,并走向制度化、規范化。
有專家認為,常態化和規模化的前提一定是制度化、規范化直至法治化。相信《條例》實施之后,必將迎來我國志愿服務事業發展的新拐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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