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老人去世后
(相關資料圖)
在黃浦江邊留下一套住宅
23 年沒有來往
聲稱和老人已無親情的繼子
意外獲得法院判決繼承 35%
而在身邊生活了十幾年
為老人養老送終的繼女
卻沒有分得一分一毫
這筆 " 天降遺產 " 看懵許多人
許多網友直呼太離譜了
這究竟是怎么回事?
老丁去世四年
家里仍放著他的遺物
2017 年,老丁查出腸癌的時候,已經 67 歲了。住院 32 次,放療化療,西醫院中醫院,進進出出,與病魔抗爭 207 天后,2019 年 9 月,老丁走了。在這 207 天里,陪伴他的,除了老伴伍女士外,還有女兒臧韻一家。住院期間,女兒臧韻以及女婿不時到醫院看望,外孫女也去醫院看望外公,讓同病房的病友們羨慕不已。
細心的讀者可能已經在嘀咕了,臧韻是老丁的女兒嗎?她為什么不姓丁或者隨媽姓伍?她的確不是老丁的親生女兒,臧韻是伍女士與前夫的女兒。2004 年丁某與伍女士再婚時,臧韻已經 24 歲了,但她一直隨母親與老丁一起生活。雖然是再婚家庭,但臧韻一家與繼父老丁相處得很好,臧韻一直喊她爸爸。5 月 22 日,記者在伍女士家采訪時,老丁已經去世四年,但還能看到老丁的遺物和他們一家人的照片。
在臧韻的手機里,還有很多以前一家人外出旅游的照片,在廈門的鼓浪嶼,在麗江的玉龍雪山,照片里的一家人其樂融融。母親伍女士眼睛殘疾,病中的老丁,基本上是臧韻夫妻倆照顧的。老丁的后事,也是臧韻夫妻倆料理的,包括購買墓地。生養死葬,女兒該做到的,臧韻都做了。
家屬變更房產時
才得知老丁有個繼子
老丁生前做燈飾生意。1999 年他與喪偶的伍女士相識,不久就住到伍女士的家里。2003 年,老丁按揭買下了黃浦江邊的一套房子,產證上只有他一個人的名字。2004 年,他跟伍女士領了結婚證,終于名正言順地把伍女士娶回了自己的家。
在臧韻提供的一段錄音中,老丁生前曾經說過,讓臧韻把她和她女兒的名字加到房產證上去。老丁去世后,2020 年夏天,臧韻才開始著手變更繼父留下的這套住房的產權。
臧韻:
" 我到不動產交易登記中心的窗口去了解情況,工作人員告訴我,要提交哪些材料,隨后,我就把那些材料都送了過去。沒多久,那邊的工作人員告知我,這房子的產權有點兒復雜,因為審核材料時,發現我爸還有個繼子吉先生。"
對于這個繼子,伍女士說,她隱約知道,那是很久以前的事,而且她也不認為吉先生與老丁還存在繼父繼子關系。后來,法院下達的判決書上,對這個繼子吉先生的來歷是這么記載的:
1988 年,老丁與案外人吉女士登記結婚,吉女士攜其與前夫所生之子吉先生(曾更名為丁先生)與老丁共同生活。1996 年,吉女士與老丁經法院調解離婚,吉先生隨母親吉女士生活。此后,老丁與被告吉先生未曾往來。
臧韻說,如果從繼父老丁與吉女士離婚算起,到老丁去世,吉先生與老丁 23 年未有往來。在這期間,曾經跟老丁姓的吉先生又把姓氏改了,恢復跟母親姓吉。
" 不動產交易登記中心的人說,要完成產權變更,要吉先生到場。于是我就翻我爸生前的通訊錄,找到了他前妻的電話,打過去。我先跟她聊家常,說我爸去世的事情。吉女士說她跟老丁沒聯系,也不知道老丁去世了,說老丁的房子跟他們沒有關系。她告知我吉先生的電話。然后我們跟吉先生通話,說了我爸去世了,辦房屋產權變更,需要他幫助的事。吉先生說,他跟老丁已經沒有人情可言了,也不會幫忙,要我們自己想辦法去辦理。"
吉先生不愿幫忙,臧韻決定起訴到法院,通過法院判決的方式,完成產權變更。然而,判決結果卻讓她大出所料。
繼子繼承遺產房屋 35% 份額
繼女未獲遺產
2021 年 6 月,臧韻和她母親伍女士訴吉先生的遺產糾紛在法院立案。她們請求法院確認老丁那套房子 5% 產權份額歸伍女士所有,老丁的遺產為 95% 產權份額,伍女士取得 70%,臧韻取得 25%。訴請排除了吉先生的繼承權。
吉先生認可伍女士占有老丁遺產房屋 5% 的產權,但是不同意臧韻和她母親主張的繼承方案,理由是他作為老丁的繼子,他與老丁的繼父子關系并不因母親與老丁婚姻關系的解除而解除,他仍有權以被繼承人老丁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身份繼承老丁的遺產。吉先生不認可臧韻的繼承人身份。所以,他要求與伍女士各半繼承老丁的遺產。
法院認為:
公民合法的繼承權受法律保護。老丁生前未立遺囑,其遺產應依法按照法定繼承由其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繼承。系爭房屋是老丁與伍女士婚前購買并登記于其一人名下,貸款于婚后結清。原、被告一致確認伍女士對該房屋產權取得有貢獻,并享有 5% 產權份額。
法院判決系爭房屋 5% 產權歸臧韻母親,也就是老丁妻子伍女士所有,該房屋 95% 產權為老丁的遺產,伍女士繼承 60%,吉先生繼承 35%,二審維持原判。
目前該房屋產權已經變更,吉先生的名字已登記到房產證上。
擬制血親
并非基于扶養關系而成立
這個判決結果讓很多人懵了
直呼看不懂
那么
法院為什么這樣判決呢 ?
這里有一個關鍵詞
擬制血親
法院認為,吉先生的母親吉女士與老丁結婚后,吉先生與老丁長期共同生活,老丁對吉先生形成撫養關系,成立擬制血親,該擬制血親原則上不能自然解除,在吉先生成年后,亦不當然受吉女士與老丁婚姻變動的影響。
關于臧韻的繼承人資格,法院認為,伍女士與老丁結婚時(2004 年),臧韻已經成年(24 歲),無需老丁撫養。因此,老丁和臧韻之間并未成立擬制血親關系,彼此間的權利與義務,不適用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判決書解釋說,擬制血親并非基于扶養關系而成立,法定繼承人身份也非因贍養照顧而取得,因此,臧韻不是老丁的法定繼承人。
什么是擬制血親?
擬制血親如何形成?
擬制血親是否可以解除?
繼子女如何才有權
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什么是擬制血親?
擬制血親如何形成?
在這起案件中,爭議的焦點問題是繼子和繼女能否成為老丁的法定繼承人。在案情簡介中我們可以看到,理解 " 什么是擬制血親、擬制血親如何形成 " 是這個案件的關鍵法律問題。
首先,擬制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條件,從而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由于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 " 準血親 " 或 " 法定血親 "。
我國民法典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二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
在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如何才能成立擬制血親關系?答案是,只有受其撫養教育才屬于擬制血親關系,擬制血親不包括沒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
有關擬制血親的法律依據,我們可以重點關注民法典以下兩個條文: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擬制血親是否可以解除?
讀到這里,很多讀者可能會疑惑:親屬關系可以因為法律規定而成立擬制血親關系,但是畢竟血濃于水,血緣關系隔不斷,那擬制血親關系是否可以解除或終止?
答案是肯定的,擬制血親可以解除或終止。但擬制血親關系是基于法律的設定和確認而形成,存在不同種類,因此,終止的原因也有所不同。
首先是形成撫養事實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的終止:除可因為繼父母或繼子女一方死亡而終止外,還可以因為生父(母)與繼母(父)婚姻關系的終止而終止,但如果繼父母對繼子女撫養時間較長,則彼此間的擬制血親關系不因生父(母)與繼母(父)婚姻關系的解體而終止。
其次是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的終止:除因一方死亡而終止外,還可以因為收養關系的解除而終止。即在收養關系解除后,收養人及其近親屬與被收養人的擬制血親關系終止。收養關系解除的情形包括:當事人協議解除、因違法行為而解除以及關系惡化而協議解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據法律規定,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擬制血親關系的成立和解除并不像一般人想象的那樣:隨著婚姻關系的成立而成立,隨著婚姻關系的解除而解除,這也是本案一經報道,讓那么多人震驚的原因。
繼子女如何才有權
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那么繼子女如何才有權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呢?
概括而言,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因成立了擬制血親關系,所以對繼父母的遺產有法定繼承權。與繼父母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沒有法定繼承權,但如果有遺贈遺囑的,可通過遺贈方式獲得繼承權。
具體來看,繼子女得到繼父母遺產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第一,如果繼父母留有遺囑并且將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作為繼承人的,繼子女可以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第二,如果繼父母留有遺囑,將遺產處分給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繼子女可以通過遺贈的方式取得遺產;
第三,如果繼父母沒有遺囑,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可以通過法定繼承來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關于遺產的糾紛
東東此前也多次報道過
上海一老伯一生未婚無孩
離世后大筆遺產起爭端
2019 年 7 月,上海的張老伯因病去世,他一生未婚、無子無女、無直系兄弟姐妹,父母也早早過世。而他留下的大筆遺產,讓旁系親戚們紛紛動了心思。姑姑、表弟、堂妹,都覺得是自己盡到了主要扶養義務,應當多分財產。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扶養活動主要包括: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最終法院認定,三個親戚雖然都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扶養,但都屬于一般的親戚朋友之間的日常往來,達不到法律規定的扶養較多的程度,判決駁回了堂妹的全部訴訟請求。(相關鏈接:上海一老伯一生未婚無孩,離世后大筆遺產起爭端,由誰來繼承?)
上海老伯終身未婚無兒無女
去世后 8 名親戚爭奪其房產
2018 年,上海的劉老伯去世,留下一套房產。劉老伯終身未婚,無兒無女,在此之前,他的父母、三位兄弟姐妹也均已離世。為了這套房子的分配問題,劉老伯的外甥、外甥女、外甥女婿、外甥媳婦等 7 人,將劉老伯的侄女朱女士起訴至上海浦東法院。
在這起官司開打的時候,《民法典》還沒實施。原告 7 人訴稱,劉老伯生前沒有留下遺贈扶養協議、遺囑,去世時亦無第一、二順位法定繼承人,原、被告共同對其盡了生養死葬的義務,根據《繼承法》等相關規定,可以分享劉老伯的全部遺產。被告朱女士沒有多說什么,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2021 年 1 月 1 日《民法典》實施時,本案尚在審理中?!睹穹ǖ洹沸略鲈O了一條 " 侄甥代位繼承 " 制度。原告于是變更訴請,請求法院依照《民法典》有關侄甥代位繼承之規定,對劉老伯的房產予以分割。
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當庭達成調解協議,涉案房產由 7 名原告中的兩人,即劉老伯的外甥、外甥女共有,同時,兩人支付朱女士繼承所得份額的折價款共計 40 萬元。至于 7 名原告之間的遺產分配,由其按內部協商方案自行妥善解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了侄甥代位繼承制度,主要針對被繼承人死亡時沒有第一和第二順位繼承人,也不存在適用第一款代位繼承的情形,通常適用對象可能包括未婚未育的單身人士、丁克家庭、失獨又無孫輩(外孫輩)的家庭。劉老伯未婚未育,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均先于其亡,其遺產可由侄甥代位繼承。法院在對上述規定進行釋法明理的基礎上,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相關鏈接:上海老伯終身未婚無兒無女,去世后 8 名親戚爭奪其房產……法院這樣判→)
民法典的出臺
影響了我們方方面面的生活
大家切忌想當然地處理問題
特別要重視在法律的制度框架下
處理繼承或傳承問題
可以說繼承無小事
事事需規劃!
來源:東方網綜合新聞晨報、法治日報
部分視頻:孔文龍
編輯:董俊成、小能手
審稿:錢程燦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30
頭條 23-05-29
頭條 23-05-29
頭條 23-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