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傳統法秩序》為日本法制史學者寺田浩明多年來研究中國法制史的集大成之作。作者從中國傳統社會實際出發,借鑒西方近代法理論,總結了 19 世紀末以來中國法制史、社會史研究中各種論點,著眼于其中的法秩序,如訴訟、聽訟、斷罪等環節,考察了傳統中國法的諸多面向,特別是清代中國的家族法、土地法、裁判制度與刑罰制度,總結了傳統中國的契約與訴訟社會的特點。
書中言必有據,理論深刻,將法史考察與法理分析巧妙融為一體,深入淺出地利用清代法律文獻對各議題進行精辟的闡發,無疑是一本近年法制史研究的代表性著作。
《清代傳統法秩序》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 日 ] 寺田浩明 著
王亞新 監譯
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出版
>>內文選讀:
日本的 " 家 " 與中國的 " 家 " 有何不同?
與日本一樣,在傳統中國,人們也和近親聚集在一起生活,此種生活單位中文也稱之為家。不過,傳統中國的家與近代以前日本的 " 家 ",雖然因使用了相同的漢字而容易混淆,但它們在內涵上具有相當大的差異。如果帶著錯誤的意象進入接下來的討論,將會導致討論的內容變得混亂,因此,這一點必須在開頭處就予以厘清。
日本的 " 家 " 在傳統日本里,如同 " 承‘家’ " 這句話所顯示的,所謂 " 家 ",指的是從祖先那里承接而來,在自己的世代中守護、振興,然后交接給下個世代的對象物。在此意義下,它是超越各個構成成員而存在的客觀組織體。這樣的 " 家 ",具有世世代代必須擔負的、職務上或社會上的特定功能 ( " 家業 " ——世代家傳的職業、行業 ) ,而人們所意識到的 " 家 " 的興盛,就是此種家傳行業的繁榮壯大。
" 家 " 的家長是此種業務組織體 ( 一種公司 ) 的經營責任者,所謂 " 承‘家’ ",意味著家長——公司董事長——地位的交替或交接。此種地位通常由長男承襲,但是對于 " 家 " 而言," 家業 " 的存續是最高的價值,因此有時候能力的重要性會凌駕于血緣。長男沒有能力時,由次男以下之人成為家長,甚至可能招入適任者為女婿,使之承 " 家 "。此外,由于只有一人可以成為后繼者,因此其他的孩子們會轉以公司高級雇員的身份在 " 家 " 里面生活 ( 日文稱作 " 部屋住み" ) 。他們通常無法成為上述意義下的 " 家 " 的家長。當 " 家業 " 非常幸運地獲得擴大時,他們自己可能建立新的 " 家 " ( 日文稱作 " 分家 " ) 而成為這個 " 家 " 的家長。但即使在此種情況中,這個 " 家 " 為原本 " 家 " 的子公司或分店,分家的任務乃在于扶助本家。
當然,在古代,此種突出而享有盛名的 " 家 " 只存在于國家的上層階級。這一上層階級的頂點是天皇的 " 家 ",其下則是以侍奉天皇作為 " 家業 " ( " 家職 " ) 的貴族們的 " 家 "。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后來又增加了武士們的 " 家 ",而且在武士的內部,還設立了大名及旗本以下階層的 " 家 "。到了江戶時代,此種變化甚至擴及一般人民,連 " 本百姓 " ( 受領主統制的一種農民階層 ) 的 " 家 " 也開始有了承繼 " 田畑家督 " ( 成為農地耕作責任者及納租責任者的一種地位 ) 的現象。在此,整個國家的體制,被理解為擔負此種任務的許多 " 家 " 的積累 ( 或者從頂點來看,是許多此種 " 家 " 的懸吊 ) ,而人們在某個 " 家 " 出生后,會守護這個由祖先傳下來的 " 家 ",各自鉆研其技能 ( 或專業 ) ,最終將這個 " 家 " 傳給下個世代而死去。在此,社會的格局固定在一種理想的狀態之下,只要人們能夠各自守護自己的 " 家業 ",基本的秩序就能夠獲得維持。
中國的家不知不覺地,我們很容易做出這樣的設想:由于日本是儒教國家,而儒教很重視家,因此中國的家也當然具有此種性質 ( 或者日本的 " 家 " 具有的此種性質是學自中國 ) 。但是,這樣的設想完全錯誤。
誠然,在無法分割之物 ( 典型的例子是政治支配者的地位 ) 與家連結的情況下,不得已地,只能如同前述日本的情形般采取獨子繼承制,但在帝制中國里,政治支配者的地位 ( 皇帝一家除外 ) 原則上并非世襲。在此,職業不是由家所固定,而是由形成家且在其中生活的人們,為圖自己的生存與富貴而選擇。從人民生活的角度來看,甚至連官位、官職也只是如同此般的一種生計。這里," 家 " 這個漢字,顯然指的是血緣相近的人們聚集后創設的、具有共產性質的生活共同體或生活團體自身,而當時機到來,這個生活團體會如同細胞分裂般,分割成幾個較小的生活團體。因此,此處所謂家的興盛,其浮現的意象并非如傳統日本般的 " 家 " 此種企業體的壯大,而是繼承自己血統的人們所形成的家這種生活共同體的增生,猶如蛙卵堆滿池底般地滿布于大地上。但是不待言地,并非所有的家都能夠如愿以償,實際上,社會乃是此種微小細胞彼此間的生存競爭,當然會發生激烈的變動狀況,而社會秩序可以說是經由此種家與家之間反復動態性的重塑而形成的。
因此,雖然同樣就 " 家 " 或家的問題進行討論,但應該談論的內容在中國和日本卻有著相當大的差異。在日本的情形," 家 " 這種組織體、企業體的內部統制樣貌及家長的更替樣態等問題,會成為家族法理論的主要議題;與此相對,就中國的家而言,生活共同體的生活原理和該共同體的分裂形態會成為問題所在。
作者: [ 日 ] 寺田浩明
編輯:蔣楚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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