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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中國海警局發布第1號令,公布《海警機構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這是中國海警局根據《海警法》授權,制定出臺的首部關于海上維權執法工作的規章。程序規定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
程序規定共12章345條,重點規定了海警機構辦理刑事案件的主要任務和基本原則、管轄分工、回避制度、證據規則、刑事強制措施適用、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受案、立案、撤案、刑事偵查手段使用、特別程序以及辦案協作等內容。
程序規定明確海警機構辦理刑事案件的主要任務、基本原則、職責權限、執法監督和協作配合等基本事項。
程序規定明確海上刑事案件管轄及管轄權沖突的協調解決,明確回避的適用條件、程序及救濟措施,明確海警機構保障辯護律師依法執業的原則和要求,規定辯護律師與犯罪嫌疑人會見、通信的程序,維護辯護律師依法參與刑事訴訟相關合法權利,明確海警機構收集調取證據的程序和要求,落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程序規定明確海警機構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象、條件及要求,明確受案、立案、撤案環節的審查、審批程序和要求及救濟渠道,明確海警機構偵查取證的工作原則、一般要求、救濟渠道和監督。
程序規定明確海警機構辦理四類特殊案件的程序要求,明確外國人犯罪案件的管轄、訴訟權利義務、報告和通報制度以及刑事執法國際合作等內容。
(總臺央視記者 國鵬)
頭條 2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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