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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全國多地法院發布了一批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其中多起涉及加班問題。實踐中,有的企業將帶薪休假劃入請假范疇,直接在勞動者的加班時長中予以扣除,有的單位不按規定審批加班 …… 這些套路侵犯了勞動者合法權益。
勞動關系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但未進行不定時工作制審批怎么辦?用人單位未按規章制度履行加班審批手續,能否認定勞動者加班事實?帶薪休假和平常請假是一回事嗎?
(資料圖片)
近期,全國多地法院發布了一批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其中多起涉及加班問題。一些用人單位刻意規避員工加班事實的套路層出不窮。
帶薪休假成請假 " 巧算 " 加班費
加班費怎么算,公司和員工算法各不同,由此引發爭議。員工為此訴至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楊某是某電子公司員工,按照法律規定,其每年享有 10 天帶薪年休假;按照該電子公司內部規章,其享有每年 5 天帶薪病假。該電子公司休息日加班費計發標準為:每月超 20 天的工作天數計休息日加班,每天按 11.5 小時計發 200% 加班工資,當月如存在請假,扣除請假天數,以實際出勤天數計休息日加班天數,年休假和帶薪病假均不計入出勤天數。
關于上述加班費計發標準,電子公司認為,法律規定,每月法定工作日為 21.75 天,其按照每月實際出勤超過 20 天即視為休息日加班結算雙倍工資,更有利于勞動者。綜合全年情況,其已超法定標準向員工發放了 1.75 天 / 月 ×12 個月共計 21 天的雙倍工資。員工的年假、帶薪病假即便全部休滿也不會超過 21 天,其工資計算并不違法。
楊某則認為,賬不應這么算。假設其周六上班,該電子公司理應支付二倍工資,其周六上班與周一至周五有無正常出勤之間并無關系;但按照該電子公司的工資計算方法,假設其周一至周五請了 4 天年假,該電子公司直接扣除了 4 個周六的加班費用,但實際上,4 天年假系帶薪休假,本不應該扣除款項,且周六加班應支付雙倍工資。
法院經查認為,該電子公司的加班費計發標準無視帶薪休假應視同勞動者出勤、用人單位應正常支付工資的性質,將帶薪休假劃入請假范疇直接在勞動者的加班時長中予以扣除,實屬利用用人單位強勢地位、巧立復雜的有利于用人單位的加班費計算方式,對依法享有帶薪休假待遇的勞動者的加班時長進行不當扣減,以達勞動者不敢享受帶薪休假待遇之目的。法院最后認定該電子公司應支付工資差額 10336.78 元。
個案背后勞動者面臨維權難題
前不久," 下班緊盯微信算不算加班 " 案例成為熱點。該案例中,李某入職某公司擔任產品運營,勞動合同約定執行不定時工時制度。李某稱其在下班后、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共計加班 500 多個小時,但公司均沒有支付相關費用。公司則稱,值班內容就是負責休息日在客戶群中對客戶偶爾提出問題進行回復,并非加班。
法院認為,雖然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但公司未進行相關審批。勞動者工作模式越來越靈活,可以通過電腦、手機隨時隨地提供勞動,對于此類勞動者隱形加班問題,不能僅因勞動者未在用人單位工作場所進行工作來否定加班。最終法院認定構成加班,公司應支付加班費。
" 這個判決看起來很美好,但很多勞動者在維權中實際上面臨重重困難。" 江蘇千樹律師事務所律師汪正樓提醒說,主張加班費,加班事實由勞動者舉證,但很少有勞動者會在平時收集加班的證據。再加上用人單位也在有意無意地想辦法規避加班費,不會讓勞動者輕易地收集到證據。另外,用人單位會主動通過工資結構的分拆、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工資表簽字確認、實行加班申請制度、申請特殊工時制等方式,在證據層面上讓勞動者無法主張加班費。
江蘇億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旭東是江蘇省總工會法律援助律師,他表示,微信辦公、在家辦公等模糊了工作場所、上下班時間,也在加班認定等問題上給立法、司法、執法帶來挑戰。勞動者怎么證明是在加班、加了多久的班,這些都是現實問題。
員工干了活卻無法申報加班
徐旭東正在代理的一起勞動糾紛訴訟,也涉及在微信中布置工作如何認定加班的問題。離職員工呂誠 ( 化名 ) 要求 " 老東家 " 南京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加班費等費用。
2020 年 7 月,呂誠入職該公司,工作職位為市場專員,后調整為某短視頻平臺賬號運營管理負責人。該公司常常在休息日通過微信工作群,布置限時在當日 12 時或 16 時完成的工作任務,但員工無法在考勤系統申報加班時間,公司也不安排事后調休。
徐旭東代理的另一案件也涉及加班費。2022 年 3 月,南京某時裝有限公司發布內部通知稱,鑒于整體經濟環境不利狀況,"3 月 17 日起,經理級以上人員不再計算加班,主管級以上的人員超過 3 小時以后才可以進行加班申請 "。而如果不能在丁丁系統進行加班申請,計算工資時就不存在加班時間,相應地也就不支付加班費。
用人單位未按規章制度履行加班審批手續,能否認定勞動者加班?徐旭東認為,這起案例和最高法、人社部發布的第二批勞動爭議典型案例中的一起非常類似。
該案中,2019 年 12 月入職某醫藥公司的吳某,按照公司安排實際執行每天早 9 時至晚 9 時、每周工作 6 天的工作制度。吳某向公司提交了加班申請單,但公司未實際履行審批手續。后吳某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某醫藥公司支付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1 月加班費 5 萬元。吳某提交的考勤記錄、與部門領導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記錄、工作會議紀要等證據形成了相對完整的證據鏈,仲裁委依法裁決某醫藥公司支付吳某加班費。
徐旭東律師認為,勞動規章制度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具有約束力。一方面,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規章制度實施管理行為,不得濫用優勢地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勞動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為維權提供依據。仲裁委、人民法院應準確把握加班事實認定標準,糾正用人單位規避法定責任、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王偉
頭條 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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