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
據 " 山東高法 " 微信公眾號消息,5 月 6 日,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威海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周永迪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周永迪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周永迪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2 年上半年至 2021 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永迪利用擔任威海市建設委員會工程建設科科長,威海市建設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威海市規劃局黨組副書記、局長,威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委書記、局長,威海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等職務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開發、規劃審批、工程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 1246.2836 萬元。
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永迪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受賄贓款已全部追繳到案,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公開資料顯示,周永迪出生于 1965 年 3 月,山東海陽人。他在威海住建系統工作多年,曾任威海市城鄉建設委主任、黨委書記,市委建設工委書記,威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黨委書記等職,2017 年任威海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22 年 3 月,周永迪官宣被查,同年 8 月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通報顯示,周永迪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和旅游;違反組織原則,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規干預和插手行政執法活動;紀法底線失守,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在規劃審批、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瀟湘晨報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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