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斯涵涵
(資料圖片)
4 月 22 日,江蘇揚州一家文具店老板稱女孩偷東西,并要求搜身,警察到場后發現女孩并未偷東西,店主公開道歉。目前該店已暫停營業,還有人在店鋪門前放白花。(4 月 24 日環球網)
老板懷疑這名小女孩偷了膠帶,當眾要求小女孩把東西拿出來。面對小女孩 " 我沒拿!" 的話語和委屈的淚水以及小女孩爺爺憤怒的質疑,依然信誓旦旦地大喊:" 我這有監控,所有人都可以來看!" 態度之囂張引發人們的強烈憤慨。
《民法典》規定,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明確:" 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店老板執意當眾 " 冤枉小女孩偷東西 ",嚴重侵害了小女孩的名譽權和人格權,給她的身心造成了很大的傷害,涉嫌違法。
退一萬步說,即便小女孩拿了膠帶,老板也應當通過合理的方式和她的監護人進行溝通,或者報警交給公安機關來處理,而非不顧場合肆意宣揚不當行為。店老板在沒有確認結果之前,就在公眾場合宣稱 " 我這有監控 ",無異于 " 私設公堂 "" 公然示眾 "。
而站在情理的角度看,一個膠帶價值不高,而孩子的健康成長關系到孩子一輩子。孩子年幼,心智尚未成熟,是需要關愛、呵護的弱勢群體,社會大眾的言行舉止會給孩子造成巨大影響。無視孩子的尊嚴和感受,也漠視法律規定,氣勢洶洶、咄咄逼人地當眾污蔑一個小女孩,說明該店主既缺乏憐小惜弱的同理心,也缺乏和氣生財的商業格局。這也是其犯了眾怒的緣由所在。
2022 年 11 月,貴州畢節 11 歲女孩疑因購買文具被店家質疑未付款,為自證清白跳樓自殺。殷鑒不遠,相關各方應該全力杜絕此類悲劇再次發生。
目前當地教育局已安撫學生并進行心理疏導,該店鋪也已暫停營業,并發布道歉信,門口還是有不少人送來菊花與附有寫有 " 關門大吉、早日倒閉 " 的卡片,許多網友更是講述了童年被冤枉的痛苦經歷,認為 " 人性最大的惡,是不講證據的污蔑 " ……
如何在合法、合情、合理的框架下發表意見、判斷是非,約束不良行為,全面樹立關心、愛護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社會各界要做的反思與工作還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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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羊城晚報 · 羊城派
責編 | 張齊 謝小婉
校對 | 趙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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