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的批復》,對于消費者購房人的權利保護問題作出了規定。
眾所周知,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被廢止,消費者購房人的權利保護問題出現了空窗期。
【資料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的批復》的出臺,對消費者購房人的權利保護順位問題又一次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該批復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就處置濟南彩石山莊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請示的答復》的精神,明確規定 " 在房屋不能交付且無實際交付可能的情況下,商品房消費者主張價款返還請求權優先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以及其他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此批復在當前 " 保交樓、保民生、保穩定 " 政策背景下的出臺,可謂及時雨。
法釋〔2023〕1 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的批復
( 2023 年 2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879 次會議通過,自 2023 年 4 月 20 日起施行 )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
你院《關于明確房企風險化解中權利順位問題的請示》 ( 豫高法〔2023〕36 號 ) 收悉。就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開發企業因商品房已售逾期難交付引發的相關糾紛案件中涉及的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經研究,批復如下 :
一、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以及其他債權之間的權利順位關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 一 ) 》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二、商品房消費者以居住為目的購買房屋并已支付全部價款,主張其房屋交付請求權優先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以及其他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只支付了部分價款的商品房消費者,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實際支付剩余價款的,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三、在房屋不能交付且無實際交付可能的情況下,商品房消費者主張價款返還請求權優先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以及其他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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