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鬼、叛徒 "……
(相關資料圖)
因懷疑同事泄露個人行蹤,
北京一男子
在無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
多次在微信群辱罵同事,
致其重度抑郁,試圖 " 以死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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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
近日,
北京東城法院認定
該男子侵犯名譽權,
判決其公開賠禮道歉、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并賠償醫療損失費、精神損失費。
懷疑同事泄露個人行蹤
微信群內多次辱罵
王某系北京某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任執行董事,黃某原為該公司股東,任副總經理,兩人在一起共事多年。
2022 年 1 月,王某到張家口出差,被人跟蹤堵截,因自己的出差行程知道的人很少,王某懷疑是黃某將自己的行程信息泄露出去。
2022 年 1 月 9 日,公司例會上,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王某推測其行蹤系公司內部人員泄露,言語中表示 " 信息都是你泄露的 ",直接指向黃某。
王某講述后,要求公司其它部門領導對此發表意見,明確誰是 " 內鬼 ",其他人員對此進行了附和,黃某則予以否認。過程中,王某言辭激烈,黃某情緒激動。為自證清白,黃某 " 以死證明 ",摔碎玻璃器物來割傷頸部,被送往醫院。
此后,王某多次在相關微信群內對黃某進行侮辱、誹謗,煽動公司人員及行業內其他人員對黃某進行言語辱罵。
自 2022 年 1 月 11 日起,王某先后在公司會議、物業大家庭、股東群、區域經理群等多個微信群內發表 " 損害公司利益 "" 地地道道的漢奸 " 等內容,直指黃某倒賣公司項目,引發多人在群內附和并相繼發出 " 漢奸 "" 內鬼 "" 叛徒 "" 黑惡勢力 "" 鋤奸 " 等內容。
黃某曾在群內發送個人聲明圖片截圖,表明自己并不存在群內討論的相關情況,會對相關人員的言行追究法律責任。但王某并未就此停止,仍然在微信群內發表相關言論,引發討論。
黃某不堪其擾,深受打擊,情緒低落。經醫院診斷,黃某存在重度抑郁情緒。黃某認為,王某的行為損害了其名譽,造成其社會評價降低,擾亂了其正常工作和生活,起訴至東城法院。
法院認定王某構成侵權
需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
東城法院審理認為,王某作為公司的領導,在無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在多人參加的公司例會中通過言語直接指向黃某,并使用 " 內鬼 " 等字眼,導致其他與會人員亦對此進行附和,該行為導致黃某情緒激動,割頸受傷。
之后,王某又在無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在微信群中發送文件,稱 " 二黃偽造國家機關公有住房文件 "" 獲得高點數收益,并接受對方禮品 "" 揭秘集資騙局 ",并以 " 漢奸 "" 邪不壓正 " 字眼指向黃某,上述已構成對黃某人格尊嚴的侵害,故法院認定王某構成侵權。
對于王某辯稱微信群不具有公開性,法院認為,普通大眾不同于明星等公眾人物,王某發布消息的微信群為二人的單位工作群,人數較多,且事實上已經造成其他人員隨王某的言論而產生負面評價的后果。
東城法院認定王某侵犯黃某名譽權,判決王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公司會議、物業大家庭、股東群、區域經理群、公司班子信息溝通平臺微信群中向原告黃某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原告黃某醫療費損失 2173.43 元;賠償原告黃某精神撫慰金 3000 元。
該案已生效進入執行階段。
網絡并非法外之地
言行應遵守法律法規
"《民法典》設專編規定公民人格權,名譽權作為具體人格權的一種,近年來發生的侵權糾紛并不少見。" 該案的主審法官榮慧介紹,《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名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 網絡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群內發言同樣需要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規。網絡空間為大家提供了更多的表達渠道,但暢所欲言并不代表為所欲為,可以有不同意見,但應該做到理性,謹言慎行、合理表達,切不可虛構、捏造事實或者辱罵、詆毀他人。" 榮慧提示,互聯網技術的迭代發展,網絡空間也記錄著公民的言行舉止,言行不當可能侵犯他人人格權,在使用微信群、企業釘釘群等網絡通訊工具時,要對自身言行負責,規范自身網絡言行。
來源 | 北京市東城法院
(編輯 王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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