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 5 日,一則 " 員工痛批強制加班 " 的消息在網上傳播。網傳截圖顯示,在 CETC 成都區軟件開發事業部的群內,由于領導要求員工清明節加班,員工陳某將過去加班的怨氣一并發出,并引發部門同事的共鳴。群內的 "CETC" 疑似為中國電子科技集團的簡稱。
對此,中電科集團此前回應瀟湘晨報(報料微信:xxcbbaoliao)記者稱,已經關注此情況,會上報領導。5 日下午,中國電科新聞發言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上述微信群聊天記錄所涉單位和人員,非集團公司所屬成員單位和員工。
與此同時,四川和成都等地的相關部門也在積極介入此事。成都市人社局的工作人員告訴瀟湘晨報記者,有關部門正在調查核實。四川省總工會也回應媒體稱,已第一時間啟動工作程序,積極跟進協調處置,認真核查相關情況,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資料圖)
針對此事,有法律人士對瀟湘晨報記者表示,沒有特殊情況強迫勞動者加班屬于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但圖片中言論屬于謾罵,包含侮辱他人人格尊嚴的詞匯,已經超出了爭吵的界限。
進展:中電科回應非集團公司所屬成員單位和員工
瀟湘晨報此前報道,網傳聊天記錄顯示,早上 8 點 21 分,在一個叫 "CETC 軟件開發課 " 的群里,有領導說清明節需要兩個人加班,但過了兩天均沒有員工回應,于是領導指定了兩人加班。隨后員工陳某表示自己不去加班,并且將近期加班的過程和怒火傾訴而出,但期間還有一些辱罵和過激的詞匯。
隨后,在一個名為 "CETC 成都事業部 " 的群內,陳某表示近期加班都是一百多個小時,每天早八上班,晚上十一點才下班,加班要加到凌晨一兩點。并且,陳某還稱領導在員工加班的時候都只在家里指揮。
陳某的發言得到了員工的響應,一些員工表示也要坐等人事等待辭退。
該事件在網上引發關注和討論,有網友表示 "CETC" 疑似是中國電子科技集團的簡稱。隨后,該集團被推向輿論風口浪尖。
5 日上午,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回應瀟湘晨報記者稱,已經關注此情況,會記錄下來上報領導。下午,中國電科新聞發言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CETC 成都事業部 ( 413 ) " 和 "CETC- 軟件開發課 ( 27 ) " 兩個微信群聊天記錄,發布和傳播有關中國電科的內容均為不實信息。上述微信群聊天記錄所涉單位和人員,非集團公司所屬成員單位和員工。對于傳播、擴散虛假不實信息的行為,集團公司將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該聊天記錄在網上引發關注的同時,四川和成都當地的部門也積極介入。成都市人社局的工作人員告訴瀟湘晨報記者,有關部門正在調查核實。四川省總工會也回應媒體稱,已第一時間啟動工作程序,積極跟進協調處置,認真核查相關情況,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四川省總工會還表示,正與成都市總工會深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若確實存在違反勞動法的情況,將采取措施,堅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他們還將積極介入涉事企業,敦促企業開展集體協商,聆聽職工心聲,以和諧的勞動關系為底色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律師:強迫加班屬于違法,但圖片內容已超越爭吵界限
針對聊天記錄的行為,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如果出現緊急事件,在危害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適當突破上述規定。沒有特殊情況強迫勞動者加班屬于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還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江蘇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藍天彬也表示,如果員工反映情況屬實,這個月天天加班,從早上八點到晚上十一點,甚至凌晨一兩點,那么公司和相關負責人已經嚴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違法行為。"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藍天彬說。
但圖片中員工懟領導的措辭有些激烈,帶有辱罵等詞匯,是否涉及法律問題?對此藍天彬表示,員工既要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也要注意方式方法,不適合用詛咒對方去死、用各種臟話辱罵等方式,盡可能避免侵犯相關人員的名譽權。根據《民法典》規定,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而在付建看來,圖片中言論屬于謾罵,包含侮辱他人人格尊嚴的詞匯,已經超出了爭吵的界限。" 如果爭吵過程中出現辱罵他人,或者在公共場合自己微信群聊中發送包含侮辱,損毀他人名譽內容,導致他人社會評價降低的,這種情況下已經超出普通爭吵的界限,屬于侵犯他人人格尊嚴,需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付建說。
瀟湘晨報記者 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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