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文 /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李煥坤
3 月 31 日,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推進城市停車設施建設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若干措施》針對停車場規劃建設中遇到的難點問題,從強化規劃引領、加大用地供應、細化供應方式、鼓勵綜合開發利用、支持自有用地增建、鼓勵超配建、優化自然資源審批手續、規范產權登記等 8 個方面提出 20 條細化措施,并明確具體操作流程,破解城市 " 停車難 " 問題。
《若干措施》明確,公共停車場作為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其用地應當優先保障,如 3000 平方米以下的地塊(含城市邊角地、收儲用地、閑置地),優先用于公共停車場用地供應。結合城市更新改造,積極增加公共停車場用地供應。利用城市道路、廣場、學校操場、公園綠地以及公交場站、垃圾站、地下綜合管廊等公共設施非自有用地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場,征得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后,地下空間可以單獨供應。在不影響正常土地供應和利用的前提下,符合相關條件的儲備用地和閑置土地可建設臨時公共停車場。
《若干措施》鼓勵公共停車場綜合開發利用。單獨新建 50 個及以上泊位的公共停車場或利用自有建設用地改建、擴建、增建后增加 50 個及以上泊位的公共停車場,在不改變用地性質、不減少停車泊位的前提下,允許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屬商業建筑面積。具體來看,地上公共停車場附屬商業建筑面積不超過新增地上公共停車場建筑面積(不含附屬商業建筑面積)的 10%。地下公共停車場附屬商業建筑面積不超過新增地下公共停車場建筑面積(不含附屬商業建筑面積)的 20%。配建的附屬商業設施部分須計收土地出讓金。
《若干措施》還提出,自有用地增建及建筑物超配建停車設施可享受土地出讓金優惠政策。其明確,機關、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用地增建公共停車設施,學校、幼兒園利用操場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設施,既有住宅小區內增加公共停車設施,其他土地使用權人利用自有用地增建公共停車設施,以及建筑物超配建公共停車設施的,可以不改變既有用地性質及規劃用地性質、無需單獨申請規劃條件、不計入原地塊規劃條件確定的容積率,建設單位憑有效的用地證明文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審批程序報建,簡化審批程序。
《若干措施》還鼓勵超配停車泊位向社會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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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羊城晚報 · 羊城派
責編 | 魏禮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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