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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快報訊(記者 鄧雯婷)學生在課間互相嬉戲玩鬧是很常見的情形,那么如果在打鬧的過程中,有同學受傷,學校是不是一定要承擔賠償責任呢?3 月 27 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這樣一起案例,最終法院判決學校不承擔責任。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陳某和全某是某小學同班同學。2019 年 4 月的一天,陳某和其他多位同學玩推門游戲,臨近上課時,在教室外玩耍的全某在未聽到門內同學說不玩的情況下加入游戲并推門,導致將正試圖從門內出來的陳某右手臂擠壓受傷。事發時沒有任何老師在場,事發后陳某被送往醫院治療,被診斷為骨折。經鑒定,陳某構成十級傷殘。因為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陳某將全某及其家長和學校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學校提供證據證明其在日常的教育管理中多次進行安全教育,并且就全某調皮愛動的性格與家長多次溝通,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全某在未了解情況之時直接加入推門游戲,將陳某擠壓受傷,存在較大過錯,同時,陳某沒有預見到自身參與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游戲可能存在的風險,對損害后果的發生也具有一定的過錯。
法院判決,全某的監護人承擔 80% 的賠償責任,學校不承擔責任。判決后,全某以學校也應承擔責任為由,向中院提起上訴。
南京中院經審理認為,全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現有證據證明陳某的人身損害系由全某的行為造成,全某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提供的證據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此外,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陳某參與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推門游戲,對自己的安全未盡到注意義務,具有一定的過錯,可以減輕全某的賠償責任。因此,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南京中院法官黃霞表示,學生的健康成長永遠是第一位的,學校作為學生的第二個家庭,教授知識的同時,要注意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家長也應積極配合學校工作,讓孩子時刻謹記安全在先,確保接受教育期間身心健康。
(編輯 周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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