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圖)
這兩天,一起因嫖娼引發的案件,在網絡平臺上備受熱議。
事情是這樣的,段某在上班時間請假,結果偷偷跑去嫖娼被公安機關抓了,刑拘了五天。比被刑拘更悲慘的是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而比被開除更悲慘的是,他跟公司打官司也打輸了。
我們來看看這件事當中的幾個法律問題:
第一,嫖娼行為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的行為,會被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還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段某去嫖娼被抓,處五日行政拘留其實已經是從輕處罰了。
第二,公司開除員工的權利,源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屬于 "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 的情形。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什么情況屬于 " 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因為法律給了用人單位自由設定 " 違反規章制度 " 和 " 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 的權利,只要你的設定經過公示,而且不是那種 " 離大譜 " 的,就沒問題。
而絕大多數公司的規章制度里面,都會規定 " 違反法律法規被行政拘留 " 和 " 無正當理由曠工超過三天 " 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這種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基本上都被支持。段某被拘留五天,基本上就符合這兩種情形了。
第三,公司開除員工要不要支付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員工違法或者違紀被開除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更不需要承擔經濟賠償。段某以為自己請過假了,公司就不能開除自己,這種想法可以說是 "Too Young Too Simple"。不能說是勞動者就一定屬于 " 弱勢群體 ",更不能說你會被法律無限制保護。畢竟法律一般都是保護 " 好人 " 的,出去嫖娼這種直接違法的行為,怎么可能會受到保護呢!當然,你要是有本事在被抓之后第一時間一次性請假 5 天,還不被公司發現,那說不定還能逃過一劫。但是會不會被秋后算賬,甚至追回部分工資,那可就不好說了。
" 黃、賭、毒 " 的危害,這里就不多說了,相信大家都懂。這三樣都挺費錢,還容易引發次生犯罪,所以國家始終下大力度嚴厲打擊。法律規定了 " 黃 " 的處罰力度沒 " 賭毒 " 那么重,但是 " 性 " 起來的時候,是不是也得顧忌一下社會評價,顧忌一下公司制度呢?公司這邊給你發著工資,那邊你跑出去嫖娼五天不歸,你讓公司怎么辦?公司是要賺錢的,不能花錢養閑人不是。所以,開除這個段某,一點都不虧。這就是 " 不打勤,不打懶,專打不長眼 "。
法律、公司制度就明明白白擺在那里,出去 " 浪 " 之前,麻煩你自己心里算算賬,看看值不值,看看自己能不能承擔后果再說吧。 (律師:王文博)
頭條 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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