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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莫晴晴 張萬鵬 記者 嚴君臣)狀元糕被抽樣檢驗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廠家拒絕承認,還意圖通過更改條形碼、補打生產日期、更改外包裝盒等行為混淆視聽,逃避處罰 ……3 月 13 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由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判決一起某食品廠訴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對于原告某食品廠主張抽檢產品系他人冒充的行為,依法不予支持。
2021 年 6 月,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超市欲出售的狀元糕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發現某食品廠生產的狀元糕過氧化值、霉菌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該廠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認為被抽檢產品涉嫌他人冒充。不日,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書面答復,對異議未予認可。同年 7 月,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廠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原告食品廠未能提供狀元糕的配料工序控制記錄、產品入庫記錄、產品出廠自檢報告、產品出庫記錄等相關材料。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遂當場向某食品廠送達《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并責令其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狀元糕。
自接受檢查以來,該食品廠以案涉狀元糕系他人冒充自家產品銷售為由多次提出異議,拒絕承認自身違法行為,意圖通過更改條形碼、補打生產日期、更改外包裝盒、制造虛假退貨召回等行為混淆視聽,逃避處罰。
2021 年 12 月,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某食品廠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狀元糕的行為處罰款 85000 元,對該廠未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經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行為處罰款 40000 元。食品廠不服處罰,訴至法院。
南通開發區法院審理認為,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供的證據能夠證實被抽檢狀元糕系原告生產,原告某食品廠關于被抽樣狀元糕系他人假冒的主張不能成立。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執法人員在食品廠倉庫內發現更改條形碼之前的包裝盒,并發現自行刻制印有 "2921 年 5 月 9 日 " 錯誤生產日期的包裝盒 …… 足以證明被訴處罰決定具有事實根據,對食品廠違法行為量罰并無不當且程序合法,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對一審判決予以維持。
"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監管執法實踐中,被監管對象為逃避懲罰,往往采取一些干擾行政執法的行為,不僅增加執法難度,還給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埋下重大隱患。本案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行為予以支持,對不法食品生產企業有力打擊,進一步增強食品生產者的責任意識,為推動食品安全形勢持續改善貢獻了司法力量。" 承辦法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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