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相關資料圖)
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
引發關注。
王某系某技術公司員工,
一周六晚上,
該公司在微信上通知
王某第二天到廣州出差。
次日上午,王某回復稱
" 昨天身體不舒服,
很早就睡了,沒接到電話 ",
隨后表示因家里有事無法出差。
該公司認為王某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給予處分。
后公司以王某多次違反規章制度
累計扣分達到公司規定的
解雇條件為由,
解除勞動關系。
法院認為,
公司處罰不當,
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員工休息時間
可以不回復工作信息嗎?
員工未及時回復信息,
公司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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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休息時間
可以不回復工作信息嗎?
我國憲法、勞動法均規定勞動者享有休息的權利。下班期間,勞動者理應得到充分休息,用人單位應當尊重勞動者的休息權,不在休息時間發布工作指令、工作要求。公司在員工下班及休息時間要求其回復消息欠缺合理性,員工在休息時間不回復消息并不屬于違法情形。
如果用人單位事先與勞動者約定在某些特殊或者緊急情況下時,需要保持通訊設備暢通以接收緊急的工作指令,則需要在此種隨時待命的情況下給予員工適當補償。
員工未及時回復信息,
公司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享有用工管理權,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應服從用人單位的依法管理,在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如用人單位有明確制度規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未及時回復信息累計達到一定次數、故意不回復信息且未作出合理解釋屬于違紀行為,當員工出現上述行為時,公司以其違反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需注意的是,如雙方就此產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需對解雇的制度依據、違紀行為認定承擔舉證責任。
反之,在非法定情形下,如非工作時間,公司在未與員工協商一致時,要求員工休息時間回復信息、在線辦公等,系侵犯員工休息權的行為,缺乏合理性,更不能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通過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提起勞動仲裁等方式維權。
頭條 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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