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歲的杭州女孩鄭靈華,曾拿著研究生錄取通知書向病床前的爺爺報喜,沒想到照片流出后,她因染粉色頭發而遭遇大規模網暴。有人造謠 " 老少戀 ",咒罵爺爺的健康狀況;有營銷號照搬圖片,編出 " 專升本 " 的故事賣課坑錢;有人 " 發色鑒人 ",拋出 " 一個研究生,把頭發染得跟酒吧陪酒的一樣 " 的荒謬言論…… 在網暴事件后,鄭靈華患上抑郁癥,最終離開人世。
(資料圖片)
在去年 7 月被網暴之后,鄭同學一邊記錄下網暴者的言論證據,一邊試圖通過法律途徑維權。然而,在無數人為其加油鼓勵之時,平臺投訴卻屢屢失敗,網暴者也無處可尋,艱難的取證與維權之路讓鄭同學更加抑郁,這或許成了壓倒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
看到鄭同學的遭遇,人們不免會問:難道我們的法律對于網暴者,真的無能為力嗎?
當然不是。對于網絡暴力,無論是《民法典》《治安管理處罰法》,還是《刑法》都有相應的處理措施。
首先是民事責任。《民法典》1024 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如果實施侵權行為,要承擔賠償、道歉等民事責任。
其次是行政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42 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最高可以處 10 天的行政拘留。
最后是刑事責任。《刑法》第 246 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很多人認為,只要沒有造謠,就沒事,但是法律不僅懲罰虛構事實的誹謗,還懲罰損害他人名譽的侮辱,用真實的信息損害他人名譽也可以構成侮辱。侮辱是對他人予以輕蔑的價值判斷的表示。張三寫小作文,虛構李四賣淫的故事,這自然屬于誹謗;但是張三曾經賣淫,王五得知此事在朋友圈大肆宣揚張三賣淫,損害張三名譽,這同樣可以構成侮辱。
名譽權的本質是對他人人格的尊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你希望別人尊重你,你也要尊重他人。無論多么卑微,都應該獲得人的尊重。人性的幽暗體現在,我們喜歡通過指責他人的錯誤來獲得一種道德平衡,甚至這種指責只是為了掩蓋自己有過同樣的錯誤。喜歡說他人生活作風有問題的人,自己往往存在更大的問題。
法律對于名譽權的保護是比較充分的,無論是侮辱,還是誹謗,都要承擔法律責任。
在網絡空間,我們很容易把他人符號化,而忘記了對方也是一個和我們一樣有血有肉的人。我的同事寫過一篇文章,文章有這樣一段話,值得引用:
在網絡時代,我們似乎也開始漸漸喪失了對復雜情感的體察,喪失了對他人境遇的體諒。空洞和淺薄,最終導致的又是觀點的極端和情緒的殘暴。
美國法學家桑斯坦在其《網絡共和國》一書中,將這種現象描述為 " 群體極化 ",即團體成員中一旦開始有某些偏向,在群體商議討論后,人們就會朝偏向的方向繼續移動,最后則形成非常極端的觀點。可怕的是,如果這種極端意見是集中于某個個體,就很容易演變成對他的網絡處刑。
這也是互聯網時代網暴滋生的深層原因。我們的情緒極容易就被極端意見挑動,也越來越傾向對他者進行非黑即白的評判;而這種情緒和判斷,又會像利刃一樣刺向身處輿論漩渦的個人。
柏拉圖在《理想國》舉過一個隱身人的例子:一個牧羊人,有一天走進一道深淵,發現一只可以使自己隱身的戒指。他利用這個戒指勾引了王后,跟她同謀殺掉了國王,奪取了王位。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如果人們擁有隱身的戒指,所有的不法行為都不受懲罰,人性深處的幽暗就會被無止境地釋放。
很多人把網絡當作了隱身的戒指,在這個空間中無限地釋放自己內心的幽暗。
但是,事實上,網絡從來不是隱身的戒指,人們的真實身份信息是可以被捕捉的。如何讓法律責任落到實處,讓維權之路不再荊棘遍布,這是所有網暴被害人所面臨的共同心路。
不少被網暴者在尋求法律幫助的時候,遇到的最突出的問題就是無法獲得施暴者的真實姓名,以至于對著空氣戰斗,無法傷及躲藏于黑暗處的網暴者。
其實,無論是法律規定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還是刑事責任,都可以通過正當的渠道來主張權利。
比如張三同學被網暴,社會性死亡三個月,張三同學氣壞了,聯系了網絡上一個專門調侃他的羅老師。羅老師建議他采取如下維權步驟:
首先是保留證據(最好在公證機關的公證下),對于所有侮辱誹謗的侵權行為截屏固定證據。不過這需要強大的內心,才能面對鋪天蓋地的惡意,所以也可以把這些活兒都交給律師等專業人事來干。
其次是走司法程序,這里最突出的問題就是如何讓隱蔽的網暴者現身。比如張三同學到法院告狀,認為大 V 李四嚴重侵犯了他的名譽權,于是到法院,比如張三同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去提起民事訴訟。第一步是立案,只有立了案,案子才能進入司法程序。但是這時面臨了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不知道網暴者的真實信息,比如姓名、電話、聯系方式,案子可能立不上。
有時,當事人或律師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持調查令去各大網絡調查大 V 李四的個人信息,司法實踐中,有些法院出具過這種調查令。但是也有很多法院認為,調查令只能在立案之后才能出具,既然連案都沒立,又如何簽發調查令呢?所以這個法律問題,亟待解決。
所以,如果張三沒有申請到調查令,心情沮喪,認為給他建議的那個老師是法盲。法盲老師很難過,又建議張三走另外一條路。給網絡平臺發律師函,要求網絡平臺提供網暴者個人信息。有些平臺可能會提供,但是如果不提供,怎么辦?網絡平臺其實也很糾結,因為他們負有保護個人信息的責任。法律問題充滿著利益平衡,沒有最優解,只能避免出現最壞結果。
最后手段只能到法院起訴網絡平臺,這些網絡平臺的信息是可以查到的。把網絡平臺作為被告,同時把大 V 李四也作為共同侵權人。要求網絡平臺提供大 V 李四的個人信息。一般來說,法院就會依照職權要求網絡平臺提供李四的個人信息。獲得了李四的個人信息,就可以再去法院對李四提起訴訟,主張法律責任。
所以,如果法院可以在決定是否立案時普遍實施調查令制度,也許可以節約訴訟成本,避免殃及沒有正當理由不能隨意泄露個人信息的平臺。這個問題,有興趣的同學可以作為畢業論文選題,好好研究研究。
還有一個方案就是到公安機關告狀,既然公然侮辱、誹謗可能屬于行政不法行為,如果有足夠多的證據,那么也可以讓公安機關直接依照職權查詢違法行為實施者的個人信息。
至于提起刑事自訴,步驟也可以按照剛才說的兩個方案分別進行,首先是要獲得施暴者的個人信息。網絡不是隱身的戒指,我們必須對于自己行為負責。
值得一提的是,在大量的網暴案件中,很多施暴人最后也被網暴。當人們獲得某種復仇的快感時,需要思考的問題是,離開了正當的程序,我們追逐正義的初衷是否會事與愿違呢?當然,我們也希望法律提供這樣一種正當程序來抹去那些被傷害被侮辱者的淚水。
村上春樹在其短篇小說集《列克星敦的幽靈》中曾描寫過一個遭遇集體孤立的中學生。在小說的結尾,主人公這樣說道," 我真正害怕的,是那些毫無批判地接受和全盤相信別人說法的人們,是那些自己不制造也不理解什么,而是一味隨著別人聽起來順耳的容易接受的意見之鼓點集體起舞的人們。他們半點都不考慮 —— 哪怕一閃之念 —— 自己所作所為是否有錯,根本想不到自己能無謂地、致命地傷害一個人,我真正害怕的是這些人 "。
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尊重自己也要尊重他人。在鄭同學孤獨地戰斗的時候,你我都在袖手旁觀。或許,比罪惡更可怕的,是我們對罪惡的麻木與漠然。在某種程度上,我們都是平庸的幫兇。
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羅翔說刑法(ID:luoxiangshuoxingfa),作者:羅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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