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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北京11月27日電(記者 郭超凱 梁曉輝) 反間諜法修訂草案27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對于幫助實施間諜行為,修訂草案二審稿在法律責任中明確予以處罰。
修訂草案第四條規定了間諜行為的定義。有的常委委員、地方提出,幫助實施間諜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需要依法懲處、但性質應區別于直接實施間諜行為;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提出,網絡竊密、攻擊、破壞是間諜行為新形態,建議增加有關網絡間諜的規定。
對此,修訂草案二審稿作出了以下修改:一是將幫助實施間諜行為在法律責任中明確予以處罰;二是將為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提供針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網絡安全漏洞等信息的行為規定為間諜行為。
為進一步加強反間諜宣傳教育,提高全民反間諜意識,積極發揮國家安全人民防線的作用,修訂草案二審稿在立法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中增加規定“筑牢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在安全防范章節中增加規定新聞媒體等單位應當面向社會開展反間諜宣傳教育,增強全民國家安全素養;明確重點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人員的反間諜安全防范教育。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部門建議進一步加大對反間諜工作的支持力度。對此,修訂草案二審稿增加了以下規定:一是對在反間諜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個人和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二是重點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事項、場所、載體等反間諜物理防范措施;三是鼓勵反間諜領域科技創新,發揮科技在反間諜工作中的作用;四是明確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加強反間諜工作的人才隊伍建設和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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