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婁宇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12 月 5 日,近百名員工在北京鵬潤大廈國美總部集體討薪,由于激烈的言語爆發了肢體沖突。
" 真快樂 " 成 " 全武行 "
事件的起因是,國美電商平臺 " 真快樂 " 的數名員工被要求與公司方簽署一份承諾函,承諾接受公司在未來半年到一年的時間里延遲發放工資,并 " 躬身力行 ",按質按量做好本職工作,努力 " 達成業績目標 ",做好 " 與公司同舟共濟、共渡難關的思想準備 "。
據有關媒體報道,他們中的大部分人其實 9 月份的工資還沒有到賬,績效獎金以及 5 月份以來的公積金也沒有著落。公司方表示由于長期以來的虧損,再加上疫情的長時間擾動,工資的發放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到 12 月底之前,只會給員工上社保,不會再發工資了。
而據中城院要案中心官方微博稱,供應商要求國美電器破產清算的申請合法合規,距離法院發出破產的通知近在眉睫。在這樣的背景下,國美電商平臺要求被拖欠工資的員工簽署上述承諾,最終引發了討薪沖突。
疫情下的零售行業風雨飄搖,很多企業難以維系,瀕臨倒閉破產。而在勞動就業的視域中,保障勞動者權益與穩定和促進就業是兩項重要的目標,勞動法應當打好一整套的組合拳,實現此雙重目標。
首先,法律鼓勵公司職工作為企業民主管理的主體,積極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決策過程,與企業 " 同呼吸、共命運 ",但是,企業的生產經營風險不能由勞動者來承擔,這也是勞動關系的重要特征之一。
工資的本質是勞動給付的對價,是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以及勞動合同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的以法定貨幣為形式的勞動報酬。按照《勞動法》、人社部頒布的部門規章,工資常見的構成單元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雖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工資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由勞資雙方自愿協商確定,但工資是勞動者實現生存權的物質保障,具有基本權利的屬性,拖欠工資是對勞動者本人基本權利的損害,涉及到了公共利益的實現。因此,工資的支付規則,從來都不僅是勞資雙方的事情。
為確保勞動者獲得切實的工資保障,法律設計了合同法上的傾斜性保護制度和行政法上的勞動監察制度來保障工資足額、定期發放。在前者的意義上,工資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即使協議也不能排除弱勢一方的勞動者享有獲得工資的權利。也就是說,違反法律的合同條款無效,勞動者可以在企業欠薪時通過民事程序來維權;在后者的意義上,我國勞動法安排行政機關實施的欠薪保證金制度、欠薪報告和欠薪預警制度,保障勞動者的工資權利。
在本次國美討薪事件中,前述的承諾函與《勞動法》以及相關的法規規定相違背,因此是無效的。包括基本工資、績效等項目在內,工資應當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另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并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 30 日。
法律保護勞動者,并不意味著對企業 " 無情 "
欠薪的國美職工可以通過工資支付令等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來討薪,即使國美申報破產成功,勞動者的工資權利依然受到保障,根據《企業破產法》等法律的規定,企業破產時,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應當將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優先于稅款和普通破產債權來支付。
另外,國美發生拖欠職工工資的情況后,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填報《企業欠薪情況報告書》,說明拖欠的工資金額、人數和原因、償還拖欠工資的計劃、進度和保證措施等等;行政部門可通過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對國美發出警示,強制其補發拖欠的工資,國美接到警示后應當立即制定工資補發計劃,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并連同有關財務報表保送行政機關備案。
遺憾的是,在本次國美欠薪討薪事件中,既沒有看到職工依法維權的做法,也沒有看到企業和勞動保障行政機關的主動作為。呈現在人們眼前的是一份于法無據亦無效的《承諾函》和一場爆發了肢體沖突的集體維權。
究竟是企業和勞動者法治意識淡薄,放著合法合理的方法不用?還是制度設計有缺陷,勞資雙方另有隱情?
當然,保障勞動者通過工資謀生的基本權利,不是勞動法的唯一價值取向。當企業生產經營狀況不佳、無力維持時,過分強調勞權保護將會使企業 " 雪上加霜 ",加快倒閉的進度,最終損害勞動者的就業權和生存權。
因此,勞動法為陷入經營困難的企業安排了裁員制度和員工承繼制度,讓企業 " 輕裝上陣 " 的同時,保障勞動者的就業權利。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的,可以通過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方式減輕人力資本支出的壓力。
裁員的實質是大規模無過錯解除勞動合同。按照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證明勞動者存在過錯才可以解除合同,否則認定為違法解除,需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齡計算,每滿一年計為一個月,不滿一年的計為半個月,將離職前最后一年的工資作為基數,因此雙倍經濟補償金將是一筆不小的負擔,而裁員制度賦予了陷入經營危機的企業以較低的代價換取長期發展的機會。
裁員中另一項結構性制度是優先錄用。當企業裁員后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即使企業被其他企業兼并,承繼的企業也必須全面履行原勞動合同,為了減輕企業負擔和促進就業,法律允許承繼辭退勞動者后立即錄用為新員工,將長期合同轉為短期合同,這樣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這些制度都為勞動者保存了未來就業的一線生機。
處于欠薪討薪風波中的國美,如果不堪重負,可以嘗試裁員等合法的方案,在保存自身實力的前提下也為勞動者就業創造一點有利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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