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爺將一套房屋過戶給孫子
僅以 10 元成交!
(相關資料圖)
事后爺爺反悔了,
房子還能要回來嗎?
近日,
江蘇無錫中院通報這樣一起案件
新聞沖上熱搜
引發網友熱議
▼
一套學區房
10 元錢過戶給孫子
事情是這樣的,
老張當年購買一套學區房,
與妻子陳某共同居住。
2018 年 9 月,
孫子小張進入小學讀書。
2019 年 8 月,
老張夫婦與兒子兒媳簽訂合同,
買受人為小張,
成交價為 10 元,
將房過戶給小張。
但產權證仍由老張持有,
房屋也由老張夫婦繼續居住。
家人失和
爺爺起訴要回房屋
2021 年陳某住院,
老夫婦與兒子發生矛盾,
兒子自行將產權證掛失、
重新申領并持有。
陳某死后,
老張向法院起訴,
要求確認合同無效,
并將房屋恢復登記至其名下。
老張稱將房屋過戶給孫子系為其入學所需,
而兒子認為老張是自愿贈與。
法院判決
房屋歸孫子所有
法院審理后認為
▼
一、雙方均認為簽訂合同不存在真實房屋買賣合意,房屋買賣成交價 10 元,非正常房屋買賣價款,故應認定案涉二手房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
二、過戶時小張已入讀對應學校,張某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為入學暫時過戶,故認定為贈與。
最終,
法院判決確認案涉房屋歸小張所有。
二審法院駁回老張上訴維持原判,
現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案涉房屋已辦理過戶手續,產權從老張名下已轉移登記至小張名下,故小張現為案涉房屋的合法產權人。
老張提出雙方的法律關系為房屋借用,要求小張予以返還,則老張應對該主張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在當事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案涉房屋今后需要返還的情況下,對于祖孫之間發生的已確定非買賣關系的房屋過戶行為,贈與具有高度蓋然的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
類似案例,
因為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不一樣
判決結果則不同
不久前有個案例曾上過熱搜
▼
為了重孫上學
濟南一九旬老太
將房屋過戶給孫子和孫媳婦
二人承諾給孩子辦完入學后就將房子返還
但是后來卻一直不配合轉移登記房產。
最終法律判斷的真實關系是借不是贈。
二被告應當返還案涉房屋
財產贈與或借貸
最好以書面形式明確
不少網友在評論中提到
老張與家人失和又失去了房子
結局雖令人同情
但法律只以事實為準繩
也告誡眾人
在遇到類似情況時要慎重處理
對此有法律人士建議,父母在向子女贈與房產或為子女購房出資時,應考慮清楚是贈與還是借貸,并與子女雙方進行明確溝通;最好以書面方式進行確定,可以是父母與子女之間進行約定,也可以是子女夫妻之間進行婚內財產約定。
來源 | 新聞晨報綜合無錫中級人民法院、往期報道、網友評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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