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
山東商報 · 速豹新聞網記者 王曉迪 通訊員 杜春婷
鄭芳(化名)與丈夫登記結婚已三十多年,一次偶然機會她發現,自己竟然與妹夫 " 辦理過 " 婚姻登記,這是怎么回事?近日,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離婚糾紛,姐姐和妹夫辦理過婚姻登記,但沒有實際共同生活,為解除這段不存在的婚姻,姐姐鄭芳訴至法院。濟南歷下法院民一庭家事專業審判團隊法官本著穩定婚姻秩序、保護當事人利益的理念,與民政局聯系并發出司法建議書,民政局經過審查依法撤銷了鄭芳與其妹夫的婚姻登記。
原來,婚姻登記處登記信息顯示,鄭芳于三十年前與自己妹夫結婚,但其實鄭芳在此之前已與景楓(化名)登記結婚,鄭芳與妹夫登記結婚時,其與景楓的婚姻關系并未解除。
鄭芳表示,其與妹夫的登記信息,實際是其妹妹冒用其身份信息辦理的,婚姻登記處存檔的結婚登記申請書上的照片也是妹妹和妹夫的合影,姐姐并未與妹夫共同生活。不久前,因妹夫的房屋即將拆遷,相關部門要求妹夫提供結婚證等婚姻關系證明,鄭芳才知曉此事。
自己明明有婚姻,再另有一個婚姻登記,鄭芳想趕快擺脫混亂狀態,拆遷部門也請求法院盡快解決,避免耽誤拆遷工作。據本案承辦法官戚文波介紹,《民法典》實施后,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受理婚姻撤銷申請,當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但這一類的糾紛應否以離婚的案由起訴?是按民事糾紛起訴還是按行政糾紛起訴?撤銷婚姻與撤銷婚姻登記的情形有很大差別,更與離婚是兩回事。可撤銷婚姻與撤銷婚姻登記行政行為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框架下,結婚登記在性質上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即行政確認行為,婚姻締結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撤銷婚姻是撤銷法律所規定的婚姻的一種效力狀態。結婚登記瑕疵或錯誤事件發生時,當事人對已經領取的結婚證效力提出異議,不屬法院民事案件的審查范圍,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結婚登記,鄭芳不應選擇以離婚的民事案由來解決問題。
根據相關規定:" 人民法院對相關事實進行調查認定后認為應當撤銷婚姻登記的,應當及時向民政部門發送撤銷婚姻登記的司法建議書 "。本案承辦法官遂與民政局聯系并發出司法建議書:依法對鄭芳與妹夫的婚姻登記情況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應予撤銷。民政局收到法院的司法建議書經過審查,現已經撤銷鄭芳與其妹夫的婚姻登記,原告鄭芳也已撤訴。
山東商報 · 速豹新聞網編輯 張蕾 王之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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