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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報訊 記者李應華報道 日前,廣州市公安局公開征求公眾對《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 " 征求意見稿 ")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共 41 條,除總則及附則以外,主要涵蓋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車輛登記、道路通行規則、停放與充電管理、網約配送車輛管理等方面。
征求意見稿明確,駕駛電動自行車有十次以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通知后拒不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其身份信息和相關違法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的個人信用檔案。網約配送企業未按規定履行交通安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義務,被責令停業整頓或者一年內被處以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將其相關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的企業信用檔案。
征求意見稿中明確禁止了 6 種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時的行為,包括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內環路、過江隧道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區域、路段;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撥打接聽電話、瀏覽通信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等。
征求意見稿還對電動自行車的通行規則進行了規范。如電動自行車制動器失效或者橫過機動車道時,應下車推行;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人;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固定兒童安全座椅。十六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等。
征求意見稿中,明確了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將按照所在場所執行相應電價。例如,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集中充電設施,擬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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