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12 日,紅星新聞記者從湖北咸寧 "14 歲少女遭強迫‘賣淫’ " 案被害人家屬處獲悉,近期,當地法院已對該案作出判決,該案被告人傅秋泉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7 年;傅秋泉等人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 32.4 萬余元。
根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2019 年 4 月 30 日,湖北省咸寧市時年 55 歲的商人傅秋泉,在當地一間酒店,強行與時年 14 歲、遭人脅迫的李芳(化名)發生了性關系。
(相關資料圖)
在這背后,是一條由多層中間人、" 嫖客 "、受害者構成的完整非法 " 買處 " 鏈條。
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書中稱,經審理查明,2018 年,傅秋泉與咸寧經營酒吧的女子陸喻相識后,多次表示自己因生意不順,愿意花高價找處女 " 買處 " 轉運。
后陸喻與其員工陳璐,通過一層層關系將該案被害人李芳從家中騙出來,隨后限制李芳的人身自由,通過反復 " 勸說 "、威逼利誘,要李芳 " 賣淫 "。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害人受到多人威逼、利誘
案發當晚,傅秋泉在李芳神情緊張、哭泣且抗拒的情況下,強行與李芳發生了性關系。當晚,傅秋泉分二次向陳璐支付了 8000 元。這 8000 元被陳璐等人瓜分,李芳未得分文。
案件審理期間,經司法鑒定,李芳符合 " 創傷后應激障礙 " 的診斷標準,社會功能明顯受損,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傷殘。
李芳家屬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事發后,李芳患上了精神疾病,一直在接受藥物治療。" 這幾年,看病、住院、買藥花了兩萬多元。"
2020 年 8 月,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對陳璐、陸喻介紹賣淫一案作出刑事判決。法院在判決書中稱,陳璐、陸喻構成介紹賣淫罪,因二人認罪認罰,均可依法從輕處罰,判處陳璐刑期 1 年 6 個月,并處罰金 7000 元,陸喻刑期 1 年 4 個月,并處罰金 5000 元。
近期,傅秋泉犯強奸罪一案,也有了判決結果。紅星新聞記者獲取的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判決書內容顯示,在庭審時,傅秋泉辯稱,被害人是自愿與其發生性關系,他沒有實施強迫行為,不構成強奸罪。
對此,咸安區法院表示,傅秋泉在見到被害人后,發現被害人面相稚嫩、個子瘦小、神情緊張且不高興、年齡很小,并非自愿 " 賣處 ",仍然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并在被害人因疼痛哭泣抗拒的情況下仍繼續實施性侵行為,明顯違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其行為構成強奸罪。
法院稱,傅秋泉性侵行為明顯違背被害人意志
咸安區法院同時稱,傅秋泉強奸未成年被害人,并造成被害人患創傷后應激障礙、十級傷殘的后果,應當從重處罰,以強奸罪判處傅秋泉有期徒刑 7 年。
傅秋泉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7 年
紅星新聞記者還注意到,被害人家屬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
在判決書中,咸安區法院提及,該案被害人作為心智尚未發育成熟的未成年人,自我調節、自我修復能力較弱,在被侵害后因情緒低落、伴消極想法等反復多次入住專科醫院治療,可以認定傅秋泉等人的侵害行為,對被害人造成了嚴重精神損害。
" 結合對未成年人的優先、特殊保護原則,本院認為,本案可以認為屬于符合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精神損失條件的特殊情況。" 法院同時作出附帶民事判決,判令傅秋泉、陸喻、陳璐等人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 32.4 萬余元。
頭條 2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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