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11 月 8 日,南京市玄武區(qū)孝陵衛(wèi)的魯某某,因兒子在幼兒園與一男童搶玩具時被戳傷后腦勺,上門討要說法,一時情緒激動打了該男童一巴掌。見狀,男童的祖父拿起塑料凳和木椅,向魯某某打去,被后者推倒在地。經(jīng)診斷,5 歲男童外耳和面部挫傷,64 歲祖父右腿骨折。
目前,魯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當?shù)貦z察院已介入。10 日,據(jù)澎湃新聞報道,記者來到魯某某家,兩位家屬得知記者身份后,表示不想接受采訪,因為他們想和解。
男子掌摑男童。圖源:監(jiān)控視頻
11 月 10 日,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鐘磊律師表示,我國《刑法》中規(guī)定的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成立故意傷害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傷害的故意,即對傷害結果具有認識、希望或放任的態(tài)度,并且客觀上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視頻中看,在雙方的糾紛逐漸升級為肢體沖突的過程中,魯某某推到祖某某的行為很難被評價為正當防衛(wèi)。但是,法律不應強人所難。面對男童的祖父先后持塑料椅、木椅對其實施不法侵害,該男子為阻止對方傷害自己,實施了一個 " 推 " 的行為。對方隨后倒地骨折,該推搡行為是否應被評價為故意傷害,也應慎重。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的《關于印發(fā)檢察機關貫徹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中,在姜某故意傷害案指出:" 因鄰里糾紛、民間矛盾引發(fā)的輕傷害案件常見多發(fā),如果簡單追訴、處理不當,容易進一步激化矛盾,形成更深的積怨,甚至與搬不走的鄰居結下‘世仇’,埋下更大隱患。檢察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堅持能動司法、主動履職,以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為指導,深入了解矛盾糾紛產(chǎn)生的根源,注意傾聽當事人的想法,充分借助基層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等群眾自治組織等各方面力量,善于運用檢調對接、檢察聽證、刑事和解、認罪認罰從寬等制度機制促進矛盾化解,通過辦案修復社會關系,減少社會對抗,實現(xiàn)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對本案來說,檢方能夠提前介入這起因孩子打架引發(fā)的案件,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以上述指導案例的精神,可促成雙方化解矛盾。若魯某某能獲得男童祖父一方的諒解,即使其行為應當被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依法也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 我們期待著檢察機關慎重的對本案作出定性,盡力給本案的矛盾雙方創(chuàng)造一個機會,助力化解掉兩家的矛盾糾紛,讓人民群眾真切感受到司法不僅可以辯是非,有力量,而且也有溫度。" 鐘磊律師說。
九派新聞記者 黃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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