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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操作細則公開征求意見
羊城晚報訊 記者孫唯報道 :11 月 9 日,廣東省教育廳發布了《廣東省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操作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細則》),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 11 月 18 日。
《細則》適用于由金融機構開辦的廣東省戶籍學生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和廣東省高校學生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
救助對象包括五類借款學生,即死亡、失蹤的借款學生;因故喪失勞動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借款學生;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災害,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畢業借款學生;本人或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畢業借款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經濟收入特別低,確實無力按期償還貸款的未就業畢業借款學生。
《細則》提出,原則上還款救助機制重點救助第一至第四類借款學生。 第一、第二類借款學生,原則上必須給予救助。第三、第四類借款學生,原則上優先給予救助。第一、第二類借款學生,可以申請一次性代償全部應還本息;第三、第四、第五類借款學生,只能申請代償當年應還本息。第一至第四類借款學生,原則上需在每年的 4 月和 10 月提出申請;第五類學生原則上需在每年的 10 月提出申請。
此外,國家鼓勵被救助人待經濟狀況好轉后,根據本人經濟能力,全額或部分返還代償資金,返還資金將全部存入省助學辦還款救助資金專賬(生源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或存入高校指定賬戶(校園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返還資金用于以后年度救助工作。
對于第五類救助,經辦銀行應視情況,負責辦理變更借款學生個人征信的不良記錄,但可將救助情況在個人征信系統中進行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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