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CCTV 今日說法】;
耍這個耍久了
每天腦袋里面都是它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然后天天晚上失眠
感覺就像行尸走肉一樣
其實我以前也不是這個樣子的
我以前很上進的一個人
一個月贏了 38 萬
四川廣元,鄧恩杰(化名)是四五家網吧的老板,偶爾做點生意,一年能掙幾十萬。
閑暇之余,鄧恩杰會打麻將和撲克,也因此逐漸和一些牌友熟悉起來。2019 年年初,一個牌友向鄧恩杰推薦了名為 " 某某在線 " 的賭博 App,里面有百家樂、龍虎、牛牛等賭博項目。
牌友告訴鄧恩杰,境外實體賭場會通過這款賭博 App 進行直播,二十四小時不間斷,隨時進去隨時玩,輸贏也隨時可以兌現。賭場是真人荷官在線發牌,不會弄虛作假。
在熟人的推薦下,鄧恩杰拿 50 元、100 元不等的小錢試探性地賭了一下,每天只想掙點煙錢。沒想到,剛開始的一個月,鄧恩杰買啥中啥,一個月贏了 38 萬。
這種連勝的體驗讓鄧恩杰對這款 App 越來越上頭,可第二個月時,他的運氣就沒那么好了。從第二個月開始,鄧恩杰每次賭博都會輸個一兩萬,之前贏來的 38 萬也很快就輸完了。
然而,鄧恩杰并沒有就此收手,他想在賭場翻身,把錢再贏回來。于是,鄧恩杰把自己和妻子多年的積蓄都用于賭博,還借了高利貸,最后血本無歸。
為償還高利貸,鄧恩杰賣掉了幾個網吧,只剩下一個網吧用來維持生計。妻子幫鄧恩杰填補了二三十萬元的債務后,就離婚帶孩子回了娘家。
后來鄧恩杰終于意識到自己被騙,向四川省廣元市公安局利州區分局寶輪派出所報案。
據鄧恩杰描述,他共輸了 140 余萬,其中有 80 余萬是自己的積蓄,40 萬是高利貸,剩下 20 余萬是從親戚朋友手上借來的。
輸光積蓄后成為賭場代理人
鄧恩杰告訴警方,他通過一對夫妻和境外賭場聯系,這對夫妻是他充值和提現的渠道。丈夫名為王銳博(化名),妻子名為吳茜茜(化名)。之前介紹鄧恩杰下載 App 的牌友,就是吳茜茜的弟弟。
據鄧恩杰描述,王銳博夫妻聲稱他們在緬甸,但鄧恩杰認為他們就在四川廣元。深入調查后,警方確實在廣元某小區找到了王銳博夫妻。
王銳博自幼雙腿殘疾,行動全靠輪椅。2018 年,幾個朋友把王銳博夫妻騙到緬甸做生意,他們靠背和抬幫王銳博偷渡。
一開始,王銳博夫妻只想開家火鍋店,可當地的環境很差,不如國內農村,一個爛棚棚的轉讓費都要三四十萬。
看完鋪面后,王銳博夫妻就被朋友們帶到了當地的賭場。兩個多月的時間,王銳博不僅輸掉了夫妻倆近 20 萬的積蓄,還欠下了十幾萬的外債。
這時賭場給了王銳博夫妻一個選擇,他們可以成為賭場的代理人,靠發展賭客掙錢。如果一個賭客輸了 1000 萬,那么賭場就會給代理人返四五百萬。
回國后,王銳博夫妻就開始發展賭客,鄧恩杰就是他們發展的第一個賭客。
鄧恩杰說,他之所以賭了兩年的時間,是因為王銳博夫妻的套路太深。每個月一號王銳博夫妻都會給鄧恩杰打錢,小則 5 千,大到 5 萬,正是這些錢勾起了鄧恩杰的賭癮。
王銳博夫妻解釋說,他們是看鄧恩杰輸得太多,就想著把自己拿到的提成返一些給鄧恩杰。吳茜茜說,她曾經勸鄧恩杰別賭了,但鄧恩杰不聽。
然而此時,雙方的爭論其實已經沒有意義了。
涉案資金 1 億余元
經查," 某某在線 " 是一個在國內注冊的跨境賭博 App,實際參與賭博的會員有 7 萬多人,每年進出賬的流水高達上百億元。
這個賭博集團長期盤踞在緬甸北部地區,團伙成員包括股東、代理人、技術、推廣、客服等,層級分明,人員眾多,光代理人就有 3000 多人。
疫情前,這個賭博集團主要針對實體賭場,后來變為通過網上招賭的方式來牟利。
由于賭博集團的主要成員全在境外,和境外的地方武裝及其他的犯罪集團有一定的勾結,因此此案的偵破難度極大。
為此,四川省廣元市公安局成立了由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為組長的專案組,并設置了技術組、資金組、偵查組對這個賭博集團展開全面調查。
2021 年 5 月,警方在四川、廣東、湖北、安徽、河南等多省市共抓獲犯罪嫌疑人 80 余人,查獲涉案銀行卡 3000 余張,搗毀為賭博平臺提供網絡支持的境內公司一個,搗毀為該賭博平臺非法結算支付的境外地下錢莊一個,凍結涉案資金 1 億余元。
目前,王銳博、吳茜茜等犯罪嫌疑人分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偷越國(邊)境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罪名,被四川省廣元市公安局利州區分局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對于部分盤踞或者躲藏在境外的未到案嫌疑人,警方還在進一步追捕中。
普法時間
Q1:
賭客和賭場的聯絡人并沒有參與賭場的直接經營,為什么也會涉嫌開設賭場罪?
A1:
開設賭場罪是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一個罪名,傳統意義上開設賭場罪需要有場地,賭場內部的人員也有具體的分工。但是在現代社會,隨著網絡科技手段的發達,開設賭場罪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形式,比方說開發網站投注,或者是開發賭博網站供他人使用,又或者是參與賭博網站的利潤分成,這些都屬于開設賭場罪的行為。
在本案當中,如果沒有這些代理人的參與,網絡賭場是沒有辦法接觸到個人的。正是因為這些代理人的參與,讓網絡賭博延伸到了具體的被害人。在這個意義上,它符合《刑法》規定的開設賭場罪的具體構成要件。
Q2:
有人通過各種渠道去境外的賭場賭博,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A2: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于境外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我們實行屬人原則。也就是說,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外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在特定的條件下,我們也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參與賭博本身是一種違背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在境外參與賭博的行為,本身不是犯罪,沒有辦法按照我們國家《刑法》的規定去追究刑事責任。但是,組織其他公民去境外賭博,組織者有可能會構成犯罪。如果不是按照正常的出入境手續出入境,那么就有可能會構成偷越國(邊)境罪。
案件來源 |《今日說法》節目《" 賭海 " 深淵》
記者 | 高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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