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李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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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航局 11 月 2 日發布《關于調整國內客運航班運行財政補貼政策及做好清算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現不再將航班量低于或等于 4500 班作為啟動補貼的條件,補貼清算對象和范圍相應調整,補貼標準不變。
今年上半年,針對新冠肺炎疫情對民航業的影響,為夯實民航安全基礎,財政部聯合民航局印發《財政部民航局關于階段性實施國內客運航班運行財政補貼的通知》,對國內客運航班實施了階段性財政補貼政策(以下簡稱 " 補貼政策 ")。
該補貼政策規定,原則上當每周內日均國內客運航班量低于或等于 4500 班(保持安全運行最低飛行航班數)時,啟動財政補貼;補貼對象和范圍包括 " 每周每條航段平均客座率未超過 75%" 的航班等;對國內客運航班實際收入扣減變動成本后的虧損額給予補貼,設定最高虧損額補貼標準上限為每小時 2.4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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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補貼政策實施期已結束,為充分發揮補貼政策對民航保安全保暢通的促進作用,結合國內客運航班恢復情況、民航局對虧損航班的統計情況等,財政部和民航局現不再將航班量低于或等于 4500 班作為啟動補貼的條件,補貼清算對象和范圍相應調整,補貼標準不變。
調整后的補貼清算對象和范圍,將國內運輸航空公司執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國內客運航班,納入資金支持范圍:
一、是國內客運航班,不含港澳臺航班、承擔重大緊急運輸任務的航班、調機、公務機等;二、每周每條航段平均客座率未超過 75%。多家國內運輸航空公司共飛同一航段,按各公司該航段周平均客座率計算,經停航班按每條航段起飛港分別核算;三、航班實際收入無法覆蓋變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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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羊城晚報羊城派
責編 | 吳安琦
校對 | 馬曼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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