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在上海工作的小高受到南京一同行公司的邀請,進行了面試之后,收到了公司發來的錄用通知書,也就是我們常說的 offer。錄用通知書上面寫明了崗位、試用期,勞動合同期、試用期間的薪資、轉正后的薪資、社保的辦理、帶薪年假、通訊和交通補助、報到方式和聯系人等信息。
(資料圖片)
收到通知之后,小高立馬跟聯系人取得聯系,并且表示愿意接受這個崗位。之后,他便從上海公司辭職,搬家到南京,在南京公司附近租房,準備入職。
就在約定的報到前一個星期,小高收到通知,表示公司發給他的錄用通知作廢,叫他不要來公司報到。小高進行調查之后得知,公司總經理接受了熟人介紹過來的人,認為其能力比小高更好,所以決定不錄用小高。
小高這就不爽了,自己工作都辭了,家都搬了,房都租了,現在讓不要到公司報到,公司做法也太隨意了。
之后小高要求公司賠償他與上海公司合同沒到期的三個月工資以及年終獎,以及后面找工作受影響的費用和現在租房的費用,累計 6 萬元。
南京公司認為,公司根本沒有跟小高簽署勞動合同,不存在雇傭關系,產生的損失跟自己無關。
小高則辯稱,若不是公司發錄用通知,確定錄用自己,自己不會辭職,更不會跑到南京租房,這些損失,都是公司后面撤回錄用通知所造成的。
之后,小高無奈申請了勞動仲裁,獲得仲裁庭支持。
公司不服,上訴至法院,在法院的調解下,公司賠償小高 4 萬元。
分析:
錄用通知(offer),其實是用人單位向擬錄用員工所發出的以單位名義,表示單位同意與擬錄用員工建立勞動關系的單方意識的表示。擬錄用員工在確認同意了你的 offer 后,有明確表達接受貴單位錄用的意思,這就雙方意愿的共同認可表示。
這個建立勞動關系的邀約,本身不是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的勞動合同,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但是,錄用通知(offer)適用于民事合同法的規定。因為錄用通知書上明確告知了錄用崗位、薪資、試用期、報到方式和聯系人等公司用工的要素,就是說你要在規定的時間來報到。這也是小高的訴求獲得法院支持的依據。
拓展:
錄用通知(offer)所包含的內容應該有崗位、試用期,勞動合同期、試用期間的薪資、轉正后的薪資、社保的辦理、帶薪年假、通訊和交通補助等。單位的聯系人及方式。
錄用通知(offer)這個東西,晚發沒關系,因為沒有任何規定面試結束多久要給應聘者發這個東西,但是,一旦發出,就必須要遵守,否則就是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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