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粉絲說了一件事情,說是自己被總公司委派去接手一家分公司,到了分公司之后,出現了一個人,總是跟自己對著干。有這樣的人帶頭搗亂,自己在新公司的履職過程很不順利,想把這個人開了。但是這個人號稱自己已經在公司工作時間超過 10 年,公司不能辭退他,辭退就是違法。最終他和人事確認之后,堅決開除了這個人,人事表示,開除他并不違法,只要按法律規定給予補償就行。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首先,我們來分析一下這位粉絲遇到的狀況:
空降到一家公司做管理,最容易遇到的問題就是老員工不服管,甚至對著干。在說教無效的情況下,立威的最好辦法就是殺雞儆猴,把帶頭的人開掉。可是,又遇上了一些特殊情況,像開掉的人在公司工作超過 10 年,按法律規定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正常情況下是不能開除的。當然,這樣的特殊情況挺多的,除了上面說到的工作超過 10 年的員工,還有三期女等。這時候,開除這樣的員工就會遇到很多麻煩,很難執行。但是,如果不開除,又面臨著公司難以管理的狀況。
之后,我們再來對照法律對于這樣一些事情的規定,分析一下應該如何做:
關于依法開除員工,法律有這樣的規定: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 過失性辭退 )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一 )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 二 )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
( 三 )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
( 四 )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 五 )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
( 六 )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我們分析一下:以上六條里面,第一條試用期肯定是不符合的,人家都工作超 10 年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第四條,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粉絲沒有提到,我們也就認為不存在;第五條,其他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我們也認為這個情況不存在。就是說,我們在人家只跟現在的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并且勞動合同生效的情況下討論。違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被追究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即便是工作超 10 年,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出現這些情況,也可以將其依法開除,注意是依法開除,不用進行任何賠償。
那么,這時候就可以從這幾點出發。被追究法律責任一般比較難。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這個就相對容易,尤其工作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是比較常見的。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就更多了,比如這個員工跟領導對著干,那就是不執行上級決定,就已經違反公司制度。不過,這種事情處理的難度在于需要有證據,并且需要證明勞動者對于公司規定是知曉的。
上面說的,是員工存在違規行為,公司依法將其開除,不需要賠償的情況。如果員工沒有違法,公司單方面要將其開除,那就是違法開除,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補償就行。但是法律從來沒有規定,這樣的員工不能開除。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上面說到的情況,工作超過 10 年,按照 2N 進行賠償,也就是賠 20 多個月工資。
所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期女絕對不是職場的免死金牌,出現違法或者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公司依然可以依法將其開除。即便不是依法開除,公司只要給了補償,照樣可以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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