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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日上午,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通過遠程視頻系統,對山東省公安廳刑事偵查總隊原總隊長田在謀受賄一案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田在謀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四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至2021年,被告人田在謀利用擔任山東省公安廳刑事偵查總隊政委、總隊長的職務便利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關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50.69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田在謀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田在謀到案后,如實供述監察機關已經掌握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尚未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且真誠悔罪,積極退贓,贓款及孳息已全部退繳,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頭條 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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