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寧波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寧波市社會信用條例(草案)》進行一審,從信用信息、誠信建設、行業促進、權益保護、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入手,加快推動寧波信用建設納入法治化軌道。
“隨著‘信用寧波’建設的縱深推進,暴露出制度依據不夠充分、失信治理效果不夠理想、主體權益保護有待完善、社會信用服務行業發展滯后等問題,需要通過立法予以推動解決。”市發改委負責人如是說。
對此,該條例草案立足于對國家信用規定的落地落實和補充細化,聚焦寧波社會信用建設中的突出問題,注重與省地方性法規相銜接,突出地方特色,在制度設計上進行探索創新,并圍繞加強“政務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市場信用信息”分類管理,較好地彰顯了“寧波特色”和“寧波解法”。
考慮到失信信息對信用主體影響較大且在實踐中存在失信信息認定濫用等問題,條例草案充分體現了失信信息認定審慎適度的原則,明確了認定依據、設列嚴重失信主體領域和范圍、標準和程序。一是規定公共管理機構認定失信行為,應當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對受不可抗力影響的行為,寬容審慎記錄。二是規定了設列嚴重失信主體的領域,應當以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為依據;嚴重失信主體的認定范圍和標準,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的嚴重失信主體的認定標準、名單移出條件、程序以及救濟措施,應當由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三是規定了嚴重失信主體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應當標注相關責任人員信息。
與此同時,為了充分發揮政府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表率作用,條例草案用10個條文細化政務誠信規定,比如市、縣兩級政府應當依法公開政務信息,信守承諾,并完善政務誠信約束和問責機制;政務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失信失約行為的,應當依據司法裁判、行政處罰等結果,記錄政務失信信息。(記者黃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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